本网徐州讯:413,丰县法院受理一起申请排除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纠纷案件,立案的当天,该院法官放弃中午休息,在第一时间来到现场,在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并及时下达先予执行令的情况下,,促使这起经过多次做工作难以平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化解。  

第三人陈某与原告徐州亿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系该公司股东,20067月陈某已与该公司签订退出股东协议。因陈某欠被告李某工程款,20074月,李某带领多人将徐州亿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两个车间强行封门,致使该企业被迫停产,后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一直未能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依法排除妨碍,判令被告李某开启被封两车间的大门,恢复公司正常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性质实质上是一种以非法的形式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对企业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向被告李某晓之以理,指出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企业侵害,并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将两车间的大门打开,恢复了公司生产。

本案依法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及时制止了侵害企业权益行为的发生,依法保护了企业能在一个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中生产经营,维护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