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10月,王某起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案涉该小区业主用电收费问题,法院对小区收取电费的事实予以查明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该民事判决书被物业公司张贴在该小区的公示栏内。王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诉于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张贴的民事判决书只是针对王某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评价,并不存在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个人隐私的内容,同时公开该文书亦不会降低社会公众对王某的总体评价。考虑到物业公司对判决书复印件进行张贴的时间较短,且在小区这一特定范围内张贴判决书复印件,其目的是让小区各业主对小区用电收费情况有知情权,在主观上无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侵权后果,因此,其公开判决书内容并不构成侵犯王某的隐私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判决书中王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明显属于不适宜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本案是隐私权纠纷,与所谓的“不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总体评价”无关。何况,撤销业委会的违法行为与物业公司无关。要张贴判决书也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来张贴。更重要的是,隐去原告的个人信息后再张贴,不会影响其目的。因此,与此案无关的物业公司,张贴民事判决书属于泄露了王某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等真实的个人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身份证号等个人身份信息是个人信息秘密的重要内容,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因此,在此案中物业公司只要公开了王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就已经造成了侵权后果。做了错事就要道歉,与错事的大小、时间长短、是否主观故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关。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私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