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环境类案件两份审理指南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7-24 浏览次数:1768
7月23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亚平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和《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进行了详细解读。
近年来,江苏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在江苏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探索创新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江苏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明确案件审理规则,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我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制定了相关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指南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损害担责原则,遏制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效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江苏等7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12月,中央两办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过赔偿磋商、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江苏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南京中院受理1件,泰州中院受理2件。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00余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件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泰州中院受理的两案仍在审理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社会影响力较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亟需加强审判指导。审理指南依照中央两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同时对江苏法院近年来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体现了江苏生态环境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
一是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案件受理范围,突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域的保护;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各层次违法行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帮助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或在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与直接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科学分配证明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污染者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证明标准,强调在刑事诉讼生效裁判中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予认定的证据,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明确原告依据污染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时间,物耗、能耗情况等证据所主张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事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解决因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导致的原告举证难问题。
二是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全面有效修复。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细化为应急性费用、恢复性费用、功能性损失费用、辅助性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对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或者原地原样修复难度过大、成本过高的,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
三是审判公开透明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审理指南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实行全过程公开、全方位透明、全环节开放。并就立案信息、庭审直播、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公告、修复方案公告和征求群众意见等各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四是探索实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突出对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出对明显不足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八类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明确赔偿方式,注重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赔偿义务人,在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在裁判中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企业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赔偿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充分保护社会组织的起诉权利。
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指南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落实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江苏法院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90件,审结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一案,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5年,德司达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省法院在对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所审结的全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突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要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该审理指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调了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审理指南明确了环境污染罪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二是确定了量刑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为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审理指南要求综合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处置、应对情况,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共同犯罪,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宽严得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指南给出了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努力做到规范化量刑。
三是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严格控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审理指南明确提出,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十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四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鼓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仅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纳入量刑情节,同时还将积极修复环境作为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
五是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审理指南对如何计算罚金数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有助于从经济上遏制污染环境犯罪。
两个审理指南的制定发布,对于规范全省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围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等工作任务,完善体制机制、锻造专业队伍,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江苏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