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潜伏期长易滋生暴力犯罪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2-12-03 浏览次数:994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2010年至今年10月,江苏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34件,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08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11月26日、27日,江苏高院组织苏州、无锡、泰州、宿迁、连云港5地的9家基层法院,对被告人潘冬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17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这批集中宣判案件均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被告人22名,被害人594名。涉案各被告人分别以投资开发煤矿、转让林地权、建筑工程等多种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累计涉案金额3亿余元。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到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73万元。
周继业介绍说,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总体呈上升趋势,说明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同时也客观反映了当前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从涉案金额看,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亿元;从受害人数看,一些案件涉及受害人甚至达数万名;从参与群体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女性为主。
此外,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等行业渗透。
“此类犯罪还呈现出潜伏期长,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多,案件处理难度大的特点。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周继业表示,这些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讨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据介绍,随着非法集资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实践中影响司法准确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之间的政策法律界限,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集资数额认定问题等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为有效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江苏高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加强审判指导,一些案件较多地区的法院还专门成立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领导小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跟踪此类案件的立案、审判情况,稳妥有序、平稳有度地处理此类案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引导和规范合法融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