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行政登记的民告官案,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海安县县长陆卫东。这是自2004年以来,继章树山、单晓鸣后,海安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三任县长。

  案件因一房两卖所引发。2001年,南通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培武签订买卖协议,将其27.62平方米的房屋卖给李培武。李培武付款后,一直未入住。2004年5月18日,荣鑫公司又签订协议,将该房出售给曹霞。曹霞付款后,迅速入住。2009年7月13日,海安县人民政府将涉案房屋登记给李培武。不久,李培武凭房产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霞迁出该房。2012年8月22日,曹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安县人民政府未尽审查和注意义务,错将房屋登记给李培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

  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陆卫东高度重视,到案发现场摸清案情。“我们通过对这个案件的研究和了解,感到案件的实质问题是'一房两卖'。”法庭上,县长的出现,使原告增强了对司法的诚信、威严、信服感,“告县长,就该见到县长;有理,就在法庭上当面讲。”原告认为,这是县长对法律、法庭的尊重。

  庭审、调解过程持续近一个小时。最终,在法官主持协调下,陆卫东与原告、第三人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让出房屋,由荣鑫公司参照现行市场价对这一方进行补偿,另外一方占有房屋。原告曹霞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海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至此,该起案件画上句号。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再小的事情都是我们政府的大事。因此,政府必须要依法行政。如果有行政诉讼,我们的行政首长必须坚持出庭。”庭审结束后,陆卫东告诉记者,海安县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6年保持百分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海安的光荣传统,也是海安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先进县的生动实践。

  海安县委规定,“四种情形”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有败诉的;行政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过程,也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海安县委领导告诉记者,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司法公信和权威得到群众更广泛的认同,原告的服判息诉率不断提升,实现了6年零申诉、零上访。

  编后语:县长亲自出庭,展现了海安县政府敢于负责任的形象,对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标杆式的示范意义。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海安召开现场会,向全国推广海安经验。现在,海安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为常态,“海安现象”很可喜,极具标本意义。行政首长出庭,是对原告的尊重,是对法庭的尊重,是对法律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