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司法厅原副厅长苏浩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案,对被告人苏浩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苏浩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浩利用担任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忻州市公安局局长、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00万余元。2011年11月,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培中家中被抢劫,苏浩在办案过程中违规指使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在抓捕现场对赃物不清点,减少被抢财物数额,严重影响抢劫犯罪案件的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06年至2014年,苏浩为谋求担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及调离山西省司法厅到企业工作,向申维辰行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鉴于苏浩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退出部分受贿赃款;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