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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遭受被告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件承办人是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冲,他收到申请后,立即前往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走访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多次处警记录及对当事人谈话,双方在离婚纠纷处理前后多次发生冲突,被告经常电话谩骂、言语威胁、跟踪原告等行为,已实际影响原告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故原告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次日,该院作出2022年第1号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对张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

在向被告李某当面送达时,陈冲还邀请了公安机关、区妇联、社区工作人员到场,共同对被告李某进行教育,对原告张某进行宽慰和情绪疏导。

《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暴”不限于殴打等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暴力,谩骂、恐吓、跟踪等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侵害的行为,也构成家暴。该案中,虽并未有直接证据证实李某对张某造成了肉体上的损伤,但李某的谩骂、威胁以及跟踪等极端行为,亦给张某造成长时间的精神压迫,属于家暴情形,应予以制止。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时,邀请相关部门同时在场,并抄送法律文书,旨在形成反家暴的合力,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力度,有效消除、制止家暴行为,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