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买的动迁房,办证时结欠动迁购房款由谁承担?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建荣 艾家静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79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使用4年后,才具备办产证的条件,不过需向动迁办补交6万元,买卖双方对此发生争议,过户手续也一拖再拖。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卖家及第三人房地产公司配合原告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需支付违约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2014年1月就签了合同,总价36万元早已付清,当时根本没说以后还得多交钱。”庭审中,原告吴某陈述,因涉及动迁安置,房屋一直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2018年5月,我得知房产证可以办理了,就一直催被告办理过户,但对方反复推脱不配合,只好起诉。”
庭审中,被告朱某陈述,房子是2013年动迁安置所得,与房地产公司签的合同,70平方米左右、总价22.5万余元。“签合同时虽然内心有估价,但因为不清楚具体数额就没有告知原告,直到办产证时才知道要补交6万元。”
朱某认为,与原告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向拆迁办的欠款也应由原告吴某承担,原告吴某则认为该约定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费用由其承担,而不包括拆迁办的结算余款。
经查,案涉房屋需补交款项为61627.55元,由被告自行向动迁办缴纳了1627.55元,2019年2月,原告代被支付了剩余欠款6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本案中,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由被告朱某所有,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36万元,原告按约于2014年2月全部支付后,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由原告使用至今。案涉房屋于2014年4月办理了初始登记,原告亦代被告支付了被告结欠动迁办的欠款6万元,案涉房屋已经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被告迟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义务,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朱某负担,并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由原告负担。
关于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房屋成交价格80%的违约金,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认为即便有违约金也应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0%,本案中,鉴于原告已经于2014年2月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00元(36万*20%)。
【法官连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此房从签订合同起所产生的才”,对这句话的意思,原被告产生分歧。那么,这笔需向拆迁办补交的欠款究竟该由谁承担?承办法官表示,该条约定并未具体明确写明被告向拆迁办的欠款由原告负担,被告也称在签订合同时因结欠拆迁办的金额不确定,虽然其内心有估价,但其并未告知原告和中介该金额,该6万元欠款是在办证时才知道的,所以在欠款金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该笔不确定的费用有违常理,且被告作为房屋的出售方,理应负有结清动迁办欠款、办出产证、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被告未结清对动迁办的欠款,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属于被告方责任。综上,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