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次数:8333
11月1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我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情况。
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事关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省政府分别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进行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别是将跨境、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2916件,生效判决人数8835人。其中审结生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58件,生效判决人数491人,涉案金额2.6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1626万余元。从审理案件的情况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1、犯罪窝点主要分布于我国周边国家、地区
近年来,在司法机关持续严打高压态势下,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将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周边国家、地区,通过招募不法人员对境内民众实施诈骗犯罪。从我省近年来审理的案件看,境外诈骗窝点主要位于缅甸、柬埔寨、老挝等周边国家。有的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采用分设部门、分开管理的方式在境内外设置多个窝点,如邹旺等人诈骗案中,被告人将犯罪集团行政部、财务部设在菲律宾,客服部、风控部设在泰国等地,市场部及技术部设在广东深圳、老挝等地;网站、数据库的服务器分别放在香港、美国等地,诱骗他人投资虚设的黄金、外汇、期货、股指、证券等金融产品。犯罪分子对境内被害人实施诈骗后,将被骗资金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掌握的众多资金账户迅速转移、提取,追赃挽损难度大。
2、犯罪组织呈现企业化运作特点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严密,分工精细,按照企业模式进行管理。如王岩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团伙下设博彩部、金融部、行政部和财务部等部门。其中,金融部又分为风控部、市场部、运营部、技术部、客服部,各部门之间分工配合,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此外,犯罪团伙往往还制定严格的培训流程、“纪律规章”及“业绩审核”机制,通过定期培训、绩效奖励等措施进行管理,使得犯罪数额短期内激增,如“10.3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陈曾辉小组5人在不到三个月时间内骗取被害人960万余元。由于该种模式具有可复制性,犯罪分子通过分立组织复制相似模式,很短时间即可形成数个犯罪团伙。
3、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智能化
近年来,诱骗投资理财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发,在我省2020年以来审结生效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占比高达62.07%。该类诈骗犯罪中,犯罪团伙将部分专业化较强的环节外包,由外包团队为诈骗团伙提供专业化智能化帮助。如寻找技术人员搭建可直接操控后台数据的诈骗平台,联系“推广引流”人员在陌陌、探探、微信、抖音、soul等社交软件对诈骗平台进行宣传,提供话术剧本寻找主播通过直播金融知识引诱被害人至虚假平台投资,联系专业技术公司提供客服智能化管理系统即时计算被告人“业绩”,向专业“卡商”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用于诈骗联络、转移赃款,寻找专业洗钱团队将涉案赃款转出境外。
4、诈骗过程更具欺骗性隐蔽性
犯罪分子根据“编剧”制作、提供的诈骗方案、术语清单等,步步为营,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钱财。如王永发等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在聊天群中以多个微信号一人分别扮演“老师”“投资人”“助理”等多种角色,鼓吹、展示“老师”炒股战绩,引诱被害人至其可控制后台的虚假平台投资,操控平台使被害人少量盈利并允许提现,待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再操控后台使其“亏损”,一些案件中部分被害人甚至案发后都未识破骗局。同时,为了躲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以2-3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后将微信群、诈骗平台等解散,再组建新的平台重新实施诈骗,司法机关查证犯罪事实的难度增大。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始终把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取得了一系列工作成效。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积极统筹疫情防控和案件办理,妥善审理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合法权益以及疫情防控秩序。近两年来,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增长较快的情况,全省各级法院把此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配好配足审判力量,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案件,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一)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惩处犯罪
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对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法从严惩处。对于首要分子未到案,主要成员固定,符合犯罪集团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犯罪集团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2020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数占比28.51%,较同期全省普通刑事犯罪高14.51%;缓刑适用率为23.42%,较同期全省普通刑事犯罪低11.31%。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贪利性特点,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2020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2297万余元。
(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增强打击犯罪合力
一是加强对下指导。省法院逐月统计全省法院相关数据,动态掌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针对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判断、犯罪事实认定、主从犯区分、刑事政策把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省法院专门下发通知,提出审判工作要求,确保案件稳妥审理,刑罚裁量一致。对于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坚持审级独立的前提下适时督办。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全省法院积极参与“长城2号”“断卡”等有关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强化与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统一执法办案标准。特别是在审理“10.30”“5.10”等重大系列诈骗案件中,及时沟通,顺利解决了案件管辖、疫情防控等问题,保证了案件有序推进。同时,积极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联合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三)延伸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完善防治体系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更广、手段更为隐蔽、破案及追赃难度更大,做好防范工作尤为重要。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组织旁听开庭、开展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普法进社区以及投放“全民反诈1+6”公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全方位揭露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手段,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去年底,省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包括侯涛等六人至境外组建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在内的10件典型案例,在省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防范提示,今年7月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了我省南通通州区法院审理的王永发等41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0.3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有关情况
今天上午,省法院组织南通、淮安、盐城、泰州等四个地市的五家基层法院,对“10.3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的被告人罗欢等21人诈骗案等共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9年10月29日,蒙古国警方在其首都乌兰巴托市抓获了790余名中国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并将其中759人移交我国警方。经公安部刑侦局统一部署,该案指定我省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侦办。2019年11月7日,省公安厅刑侦局组织全省9个市公安机关1200余名警力将上述759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苏。经查,上述人员共分为包括黄某某犯罪集团等四个犯罪团伙,其中黄某某犯罪集团人数最多,即“10.30”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境外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诈骗集团按照职能分为业务组、财务组、技术组、后勤组、洗钱组等,各组之间相互配合,通过网络、电话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截至目前,该系列案件诉至法院的有61件,涉及被告人854人(包括部分扩线抓捕的被告人),诈骗金额6亿余元。
今天上午集中宣判10件案件共87名被告人,根据事实和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87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十五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132万余元。其中30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案件,法院近期也将加快审理进度,适时宣判。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仍很严峻,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且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犯罪高发势头,通过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江苏、平安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