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发布具体措施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1958
12月4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通报了我省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
民营经济是江苏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江苏科技创新的“主动力”,是江苏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全省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相关部署要求,省法院党组于11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决定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指导性意见。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要求贯穿审理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平等保护理念,把民营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坚持全面保护理念,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确保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坚持依法保护理念,结合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不断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决策部署,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激发社会活力,稳定社会预期。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等严重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认定标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规范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强化民营企业法人权利和股东权利保护,依法纠正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行为,不得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判令股东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一步加大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降低民营企业的维权难度。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群体侵权,大幅提升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对重点领域产业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业态等新类型创新权益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对于看不准、弄不清、有市场、受欢迎的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为指引,科学对待、审慎处理。加强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
四、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发挥金融审判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助推把民营企业 “融资的高山”化为“融资的高地”。认真审查各类金融创新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依法保护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妥善认定新类型担保法律效力,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民营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激发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投资活力。严格规制金融机构变相抬高实际利率、预扣租金保证金等行为,依法否定民间借贷预扣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行为的效力,促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民间借贷涉套路贷与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妥善办理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案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集中梳理民营企业尤其是大中型民营企业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担保追偿等诉讼情况,全面排查存在资金链风险的民营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司法措施、提出工作建议。
五、加强民营企业市场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依法开展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完善企业价值识别机制,强化破产保护意识,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机;对于确不具备再生价值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推进“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有效释放土地、设备等市场资源。积极推动构建兼并重组与破产程序相互衔接机制,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帮助民营经济纾难解困、提质增效。积极推动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促进完善破产企业税收优惠、信用恢复、民生保障等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重返市场。深化管理人选任与管理机制市场化改革,建立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动态监测平台,助力民营企业优胜劣汰。
六、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依法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犯罪,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促进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支持我省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促进“放管服”改革升级;正确审理相关行政案件,依法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加大虚假诉讼甄别纠正力度,防范和制裁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行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讼民营企业和相关人员,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影响;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防止申请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涉企执行专项行动,综合运用各种执行强制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完善执行管理机制,健全落实执行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继续通过各种载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形成有力的威慑态势,优化执行效果。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依法依职权或依申请予以撤销、屏蔽,及时处理相应的执行异议与复议,及时恢复被执行企业或企业家信用。
八、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着力查纠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完善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机制和审判管理机制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健全裁判规则,统一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裁判标准;畅通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立案服务通道,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强化审限监管,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调查研究力度,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文件,凡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积极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以及以案释法、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提升苏商群体法律素养,增进他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合法合规诚信守约经营发展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