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撞死行人 赔偿责任由谁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皆与 发布时间:2019-01-28 浏览次数:714
作为一种新兴产物,共享汽车因其方便快捷、经济环保成为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常熟法院审结因共享汽车撞死行人引发的此类案件。
2018年9月19日15时57分许,梅某驾驶其租赁的“小灵狗”共享汽车在常熟市某路段由东往西行至路口左转弯时,轿车车头部正面左侧撞击由西往东步行通过路口的陈老太,致陈老太倒地后又被轿车左前轮碾压,造成陈老太当场因胸部外伤死亡。2018年9月,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老太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梅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梅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陈老太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将梅某、汽车租赁公司、肇事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10828.6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方与梅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梅某家属自愿补偿受害方家属14万元,受害方对肇事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一份、收条一张,所有赔偿付款到位后双方各自无涉。随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梅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起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陈老太死亡,原告方作为陈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信。因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且肇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结合事故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合计307044元。最终判决由被告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赔偿。
2018年12月,被告人梅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现实生活中,由于共享汽车使用频率较高,而用车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参差不齐、车辆保养不及时等原因,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车辆所有方可能为节约运营成本而购买额度较低的商业险,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用车人和车辆所有方均可能对商业险额度以外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旦涉及诉讼,法院则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条款进行处理。法官在此提醒,共享汽车的运营方要对汽车质量严格把关并做好平时的维修保养,适当提高参保额度;另一方面,用车人要合理用车,并在充分熟悉性能的情况下再驾车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