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出台九条新规,指导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次数:2079
2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结合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工作特点,把握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从破产审判审判的全过程,在听证审查、 企业接管、清产核资、债权人会议召开等九个方面进行具体明确,被称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九条新规。一起看看都有哪些新规定,是否有你关心的内容。
1.听证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相关破产类申请案件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庭、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因疫情防控延期听证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做好释明工作。
2.企业接管。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视情况安排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如确有必要可暂停接管,同时应当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不得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3.清产核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等程序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状况及涉诉涉执行情况等的尽职调查,以及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审核,尽可能通过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便民途径开展。
4.债权人会议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5.财产处置。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相关财产属于抗击疫情的医疗保障物资的,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应当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确保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破产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已接管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8.法院指导监督。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进一步强化履职,严格遵守工作报告制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遇有涉及疫情等重大突发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情况。
9.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参照执行。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