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次数:8603
前 言
2020年,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在江苏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准确把握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体保护为目标,平衡与生态环境要素有关的各利益相关者间的权益,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全面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档升级,以优质的审判效能服务保障了 “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和美丽江苏建设。
一、案件概况
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妥善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一)案件数量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284件,同比增加2.2%,结案9328件,同比增加0.05%。
(二)案件类型
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587件,审结1480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5371件,审结5620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2326件,审结2228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审结1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67件,审结192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1件,审结4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94件,审结146件。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审结5件。
(三)案件构成
刑事案件中,涉环境污染类案件255件,涉非法捕捞类案件516件,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210件,涉非法采矿类案件157件,涉滥伐盗伐林木类案件67件,涉走私固体废物类案件6件,其他案件376件。
民事案件中,涉农村土地资源类纠纷案件4752件、涉相邻环境纠纷案件137件、涉水、电、气、热等资源类纠纷案件278件、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108件、其他案件96件。
行政类案件中,土地类行政案件1216件、其他资源类案件465件、规划类案件387件、环保类行政案件141件、水利类行政案件51件、渔业类行政案件29件、林业类行政案件4件、其他案件33件。
二、重点工作
准确把握法院职能定位,积极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用优质环境资源司法举措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一)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坚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资源犯罪,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保障长江禁捕。持续形成高压态势,为长江流域禁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2020年判处涉非法捕捞罪刑罚人数343人,判处实刑223人,最高刑期有期徒刑3年,罚金总额1015100元,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350252元。2020年7月,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被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全文转载。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多种典型情形的起点刑、基准刑,体现了对在重点水域、使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非法捕捞刀鱼、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捕捞行为高度组织化等犯罪行为从重惩处并严格控制缓刑和单处罚金适用的量刑导向。部分法院还结合自身工作积极探索审理规范,统一辖区法律适用尺度。盱眙法院针对洪泽湖水域特点,出台《关于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量刑指南(试行)》,对洪泽湖区域非法捕捞案件办理规范进行有益探索。
保障长江水体。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实现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南京玄武法院在南京胜科公司非法排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一地污染、全域修复”原则,积极促成各方达成“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调解方案,涉及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4.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遍及长江江苏全段,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恢复的同时促进企业绿色升级。
保障长江生态。充分认识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严厉惩治在长江流域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资源行为。江阴法院强化审执衔接落实环保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南京玄武法院没收作为犯罪工具的非法改装的采砂船,采取“网上挂拍、拆解回收”处置原则,处置船只在南京航运交易中心在线竞拍网站成交。如皋等法院根据管辖区域案件特点,与邻近法院强化沟通,总结形成《关于审理长江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细化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裁判标准。
宣传长江保护法。省法院联合省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日在南京、苏州、南通、淮安等地通过举办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建修复基地等系列活动,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长江岸线整治行政、执行等类型,提升社会公众的长江大保护意识。组织各地在长江下游主干及重点水域放流300余万尾鲢、鳙、长吻鮠、胭脂鱼等适合长江、太湖生长的种类,改善长江及重点水域水质、增强食物链稳定性,很多市民扶老携幼、主动参与放流鱼苗。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当天还与江阴法院、如皋法院、南京玄武法院、盱眙法院集中宣判10起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涉案的30余人判处相应刑罚。
(二)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
遵循损害担责原则,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方法,助力区域环境一体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阴法院审理的某环境污染案件,由于被污染物生产者雇佣的实施非法倾倒的汽车驾驶员被辞退,心生不满,敲诈生产者5万元后案发,二人均被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敲诈者进行数罪并罚。该院审理的另一起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使企业投入500万元升级改造治污设备。南京玄武法院审理被告单位句容市后白镇李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等污染环境案,认定李家桥村委会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百万元,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育和促使当地村民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针对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固体废物案件不断增多的现象,省法院梳理分析该类案件所涉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江苏法院涉固体废物类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对案件办理思路进行有效梳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三)服务保障生物多样性
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等相关案件,加强对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充分认识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危害,并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工作。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戴某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中,认定其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案值约2347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有力实践中国政府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彰显了依法惩治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链条的坚定立场。盱眙法院审理的许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认定被猎杀的23只河麂属于面临灭绝风险的老山河麂种群,非法捕猎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极大,最终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全省法院有98件案件适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涉及鹦鹉、陆龟、蜥蜴、玳瑁、象牙制品、犀牛角尖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案件作出判决,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有效展示了中国政府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庄严承诺的有力实践,充分展现了中国在全球生态保护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于2021年4月“爱鸟周”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现场放飞救助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林雕一只。基地将为救助野生动物、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丰富城市生物多样性发挥积极作用,对提升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和法治融合主题活动,有效展示江苏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成果提供重要平台。宿迁宿城法院与宿迁市动物园签署共建协议,在动物园巡回审理一起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
(四)服务保障大运河保护
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苏州姑苏法院在审理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认定被告单位违法从事危险废物废蚀刻液的处置,虽实际具有一定的处置能力,但仍造成超标废水流入大运河,损害了大运河的水质。在对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还把对大运河受损水域环境修复放在重要位置,充分体现保护优先。积极鼓励企业在依法处置现场残留危险废物的同时,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收到良好社会效果。该院还与苏州吴江等五家法院共签《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司法协作协议》,为切实做好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基础。
(五)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宣传
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保障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各环资法庭丰富宣传参与形式,全面展现环境资源新型审判机制改革运行后,各环资法庭在护航绿水青山和保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方面的探索和成效,提升环境司法透明度。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于“世界环境日”开办微信公众号,发布《南京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宣传新形式,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第1000万场庭审”,新闻联播等主流媒体公开报道;宿迁宿城法院常态化开展环保法治进校园活动,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开设环保法治课,制定《骆马湖流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奖励举报办法》,对涉动物资源类案件接受社会举报,提高公众参与度盱眙法院编印《洪泽湖地区常见重点保护鸟类名录》、《小案例、大课堂》普法教育手册,得到人大代表充分肯定;如皋法院举办“长江大保护”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师生和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人民日报》以“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为题予以报道;盱眙法院参与拍摄盗挖凹凸棒粘土非法采矿案件改编的微电影《在希望的山脊上》,学习强国进行播放;徐铁法院发布《“9+1”机制运行一周年环资审判白皮书》以及环资审判管辖改革一周年回顾宣传,多家网络媒体宣传报道。
(六)提升新机制运行效能
坚持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各项配套机制建设有序推进。
创新案件审理机制,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探索专家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优势,提升合议庭专业化审判水平。徐铁法院在一起非法毒杀野生斑鸠刑事案件中,吸收食品安全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庭审中安排生物学、药理学两位技术专家出庭辅助审判,提升审判专业化;灌南法院、江阴法院、盱眙法院分别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选取具有环境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专家库成员或专业人士为技术调查官,探索参与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制订修复方案、检查验收修复结果等相关措施。南京环资法庭在审理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诉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聘请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就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帮助厘清案件事实。探索法庭技术顾问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聘请专家为法庭技术顾问协助对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专业判断,就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向合议庭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辅助人,阐释专业知识,为科学审理案件提供帮助。宿迁宿城法院邀请林业专家通过互联网方式阐释非法狩猎危害性及潜在的风险,邀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专家阐述大象生态功能、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对种群数量的影响,对接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相关人士,介绍中国亚洲象的生态境况,促使当事人缴纳大象救助费用用于救助工作;灌南法院建立并完善技术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开展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出具咨询意见等形式的实践探索,有效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形成原因、损害后果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等技术事实,在非法捕捞案件、非法盗采海砂等生态损害案件中,听取法学院专家和受邀学者、权威人士的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供法庭参考。
构建环境资源保护便捷高效的联动互动机制。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东台法院联合检察院等八部门签署《条子泥候鸟迁徙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协议》;南京玄武法院与鼓楼区检察院等部门签署《滨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和保护;苏州姑苏法院联合太湖渔业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支队签署《关于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资源联合保护机制的意见》,助推禁捕退捕工作;灌南法院与盐城响水公安局签订野生动物资源保护110举报奖励实施意见,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动机制;江阴法院与镇江中院、常州中院分别签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机制;如皋法院与江都检察院等七部门和五个镇在江都南水北调源头公园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加强江都水利枢纽的司法保护。
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支撑平台。常州中院与常州市检察院、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党工委共同成立常州市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扬州中院与扬州市检察院、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高邮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东台法院在黄海森林公园建成黄海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如皋法院在如皋市长江镇设立生态修复基地,构建执法、司法联动样本;宿迁宿城法院对骆马湖流域二湾生态修复基地、湖滨司法保护基地进行提档升级,有效提升保护效能;江阴法院建立江阴市窑港口长江生态湿地司法修复基地,实行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模式;南京玄武法院建立南京固城湖生态修复基地、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长江南京滨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盱眙法院与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全省首个野生鸟类生态修复基地。
三、裁判原则
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认识,系统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
(一)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将恢复性司法与专业化审判相结合,注重将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不同的案件实施不同的恢复性司法方案,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修复。对污染环境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修复环境的初犯、偶犯依法适用缓刑,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率;在审理盗伐林木案件中,考虑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除赔偿木材损失外还要求行为人补种并养护相关树木;在审理非法狩猎案件中,考虑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生态功能,除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求行为人开展护林护鸟服务活动并广泛宣传教育。如皋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团伙型、牟利型、持续性犯罪,以及电毒炸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重要酌定量刑情节;灌南法院在丁某某污染环境案中,释明主动修复环境的法律评价,鼓励被告人在诉讼中主动消除镀锌污染物,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和水体;徐铁法院以环资刑事审判为龙头,加大对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类犯罪惩处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加大财产刑处罚,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苏州姑苏法院对主动增殖放流、缴纳渔业生态资源修复金的被告人,结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南京玄武法院在受理非法捕捞案件时,向当事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告知书》,探索建立责任人自动履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工作机制,完善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机制。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强化能动司法,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冲突,释放环境正义、维护环境利益。省法院在大吉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明确适用技改抵扣执行方式的限制条件,促进企业技术升级、绿色发展,有机融合司法审判规律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实现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二)更加注重全链条惩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
注重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案件责任主体进行刑事、民事责任全链条追责,加大对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南京玄武法院审理的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根据油水分离器运行情况、费用报销单、检测报告等证据,依法认定船舶工作人员偷排废油水行为、船长及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默许、纵容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全面追究环境污染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根据职责分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切实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者侵权责任,对促进船舶运输行业依法依规“绿色”经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苏州姑苏法院审理的周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太湖螺蛳31000余千克的相关22名被告人中的21名判处实刑,不仅对组织者、收购者、积极参与捕捞的渔民予以严厉打击,还对实施望风、冲洗螺蛳、运输、记账等行为的被告人予以打击,全方位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团伙,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充分展现全链条从严惩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司法态度。灌南法院整合执法、司法办案资源、统筹力量,打破部门壁垒,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协同、执法司法联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全环节打击捕、运、售、犯罪网络、窝点,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各环资法庭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中,注重依法追究故意购买、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实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保护,对长期性、经常性向特定人收购被猎捕野生动物的收购者,以非法狩猎罪共犯论处,对未尽监管职责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重大破坏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监管失职刑事责任。
(三)更加注重对生态要素的系统化保护
把握系统保护内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失认定,在案件审理中提升对资源破坏类案件导致生态环境要素损失的认识。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充分认定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认定非法采矿将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本案案发地部分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破坏原始植被。判决认定,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更是对生态系统要素的破坏。各个生态要素需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在修复方案认定和裁判方法上全面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的系统修复和一体保护。
(四)支持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有机结合依法治国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环境行政司法裁判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引导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合理合法。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机统一。江阴法院审理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原扬中市水利农机局未依法履行长江采砂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认定该局未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对非法采砂者罚款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为,且未对部分非法采砂及违法停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判决确认原扬中市水利农机局对部分非法采砂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并责令其对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采砂船舶违法停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徐铁法院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铜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认定该局对某采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催告及时履行义务,亦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履职措施,作出的暂缓缴纳罚款决定未经充分调查核实和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内容缺乏考量依据,未确定罚款延缓缴纳的合理期限,致使行政处罚决定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遂判决确认林业局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展 望
2021年5月,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提出,法治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通过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可获得、可负担的司法过程,确立裁判规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优化环境公共政策,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是新发展阶段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课题。
江苏法院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精髓与核心要义,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内容已经向纵深发展的趋势,巩固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全力打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高地;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地见效;推动“9+1”机制服务大运河区域文化生态制度建设,高水平打造大运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江苏样本;保障民生权益,加强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研究力度,体现民事审判维护环境权益的引领价值;探索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等问题,彰显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通过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的优质审判效能书写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崭新篇章,用高质量司法服务统筹美丽江苏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