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告,还是第三人?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亚雷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11520
孙某与唐某是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结识了李女,李女明知孙某有配偶仍与其进行交往,双方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进而同居生活。两人婚外交往过程中,孙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共计向李女赠与钱款160万元。唐某发现后,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孙某与李女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女向唐某返还160万元。李女的诉讼地位是被告确信无疑,但孙某的诉讼地位如何列呢?
关于孙某的诉讼地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应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赠与合同发生在孙某和李女之间,唐某主张确认孙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赠与合同无效,孙某、李某作为赠与合同关系当事人,将其两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孙某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列为第三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是给付之诉,不是确认之诉,唐某要求确认孙某与李女之间赠与行为无效的目的也是为了要求李女返还受赠财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就他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请求法院进行认定,但也有例外,如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这仅限于债权领域。本案中,唐某要求李女返还受赠财产的并非因为债权,而是因为所有权。换句话说,唐某可以不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而直接要求李女返还受赠财产。
其次,唐某要求李女返还受赠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典》第235条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协商一致。本案中,孙某在未经其配偶唐某的同意下,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私自赠与李某数额较大的财产,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李女显然不构成善意取得,一方面其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另一方面李女明知孙某有配偶仍与其进行交往,主观故意明显。也就是说李女无法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受赠财产的所有权,其对受赠财产的占有因缺乏权源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李女是无权占有人。而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李女返还受赠财产。
再次,本案不是共同诉讼案件,既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孙某可以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方式参加诉讼,是为了能够更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孙某可以站在唐某一方共同共同对抗李女,也可以站在李女一方共同对抗唐某。孙某对于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本案中,孙某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