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保障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夏道虎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法治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揭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专门致贺信,提出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这些都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美丽中国、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更加坚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准确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建立健全有利于系统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从系统和全局角度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尊重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以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重点流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司法实践中,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容易导致环境保护碎片化、责任追究局限化、环境修复片面化,同时,在一些地方容易产生诉讼主客场问题,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为此,自2018年以来,江苏法院充分考虑全省生态功能区具体情况,以江河湖海为脉络划分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探索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创新型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实现了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推动了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形成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江苏模式”。去年底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这对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将系统总结近年来环资审判改革经验,持续深化“9+1”机制改革,完善环资审判组织机构,强化流域系统治理,加大长江、大运河等重点流域司法保护力度,加强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推动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和一体保护。

二、准确把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切实提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成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保障。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把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让污染者付出沉重代价。近年来,江苏法院积极探索,创新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等裁判规则,切实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例如,在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全国首次判决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非法捕捞者对长江生态破坏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面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环境司法严的尺度不能松,裁判规则创新也要同步跟上。我们将严格落实严密法治观,深入落实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更加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及生态环境专门法精神,持续完善环境资源裁判机制、规则和方式,推进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为环境法典编纂贡献江苏智慧。

三、准确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人民群众期盼享有更优美的环境。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通过公开审判重大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等多种形式,深化公众参与,倡导全民行动。近年来,我们依法妥善审理“邻避”等案件,平衡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明确企业、政府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在光大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许可案中,判令企业全面实时公开生产排放信息,消除群众后顾之忧。编辑出版《中国环境司法改革之江苏实践》《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促进全社会提升生态环保意识,受到广泛好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治理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相关案件审理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四、准确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不是对立的,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要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这一论断指明了实现发展与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协同共生的方法论,对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创新裁判执行方式,努力实现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的平衡。针对“案件执行企业经营难、案件不执行环境修复难”的两难问题,江苏法院探索建立“技改抵扣”“分期付款”等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生存发展,防止陷入经营困难。例如,在常隆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明确企业投入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抵扣修复费用,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副产酸循环利用,从源头化解环境污染风险。面对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我们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妥善做好司法应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五、准确把握“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也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目标。针对生态修复难问题,江苏法院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推行增殖放流,将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劳务代偿从事环保劳动服务;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在南京胜科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一地污染、全域修复”原则,调解促成排污企业以“现金+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4.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遍及长江江苏全段。生态修复是环境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我们将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南京长江新济州、连云港海洋牧场、盐城黄海湿地等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更好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