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制定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十条意见,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次数:2036
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后,南京中院围绕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调研,制定出台《关于妥善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导南京市法院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一起看看这十条意见都说了啥。
1.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缴纳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准许其缓交、部分缓交或者减交诉讼费申请,为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提供支持。
2.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充分利用全市法院“两个一站式”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成果,有效借助信息化手段,多途径、全方位推动合同纠纷的多元化、实质性解决,优化对中小微企业司法服务的水平。
3.坚持平等保护,客观、全面地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树立利益衡平的理念,妥善、公允地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以善意司法为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4.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结合合同的订立时间、标的、履行期限、方式以及实际履行样态等要素,对不可抗力抗辩进行依法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抗辩成立,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疫情与未依约履行事实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要防范债务人以疫情为由、以不可抗力为名逃避合同义务。
5.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妥善处理合同关系。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照合同原有约定继续履行的,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等方式维持合同关系、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地判决解除合同。
6.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准确适用减损规则。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未采取适当减损措施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者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
7.当事人基于疫情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并依法作出认定。经审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采用活封、换封等多种手段,高效灵活地完成诉讼保全措施,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影响。
9.中小微企业作为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协商暂缓履行或者变通履行方式,帮助中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实现稳定发展。
10.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程序性利益,依法审查当事人顺延期限的申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法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