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跨域诉讼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11476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推进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异地通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就近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和自助诉讼服务场所,办理应当由本省和外省其他法院办理的立案登记、材料转递、卷宗查阅、领取文书、远程调解、远程信访等诉讼服务。
2、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专门开设跨域诉讼服务窗口,配备所需的计算机设备、扫描设备、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诉讼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安排司法辅助人员或志愿者对办理跨域诉讼事项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各级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在法院主要建筑物外、地方综治中心或社区等场所设立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终端,提供有关跨域诉讼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诉讼服务制度、工作流程和自助终端操作说明。
4、跨域诉讼服务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理、规范运行、同质服务。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立跨域诉讼服务专员,负责协调法院间跨域诉讼事项办理等工作,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平台对于跨域诉讼服务开展沟通、协调、指导等事宜。
5、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申请办理立案事务。
6、当事人选择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的法院是协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跨域立案服务的管辖法院。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高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符合规定的跨域立案服务申请。
7、跨域诉讼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对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协作法院不予接收起诉材料。对于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协作法院不得以跨域立案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管辖法院。
8、协作法院应当协助管辖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核实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主体身份及代理权限信息,提供接收、转送起诉材料、送达立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法律释明、诉前调解引导等立案服务。
协作法院对接收的起诉材料,应当实时登录跨域立案服务系统,登记立案信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数据包推送至管辖法院,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的纸质起诉材料转送至管辖法院。
9、管辖法院应当对协作法院所推送的电子起诉材料立即审查,当场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委托协作法院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对于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向协作法院反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通知或者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
10、当事人应当现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方式应当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不接受该两种送达方式的,再选择由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打印后,通知当事人到协作法院领取。
11、协作法院、管辖法院在跨域立案服务过程中,因协调不一致、逾期未回复等产生争议的,双方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及时指导协调、跟踪督促,还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解决。
三、跨域材料转递
12、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和24小时自助服务区的材料收转区域,应当配置云柜,当事人通过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跨域立案后,扫描自助立案确认表上二维码开启云柜存放纸质诉讼材料。协作法院应当将接收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管辖法院。
四、跨域卷宗查阅
13、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和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终端应当具备跨域卷宗申请及查阅功能,或者设置独立的自助阅卷终端。当事人通过身份及案件信息认证后,在诉讼服务终端选择进入对应的管辖法院实现卷宗的跨域查阅。
五、跨域领取文书
14、对于当事人明确不接受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选择由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打印后,通知当事人到协作法院领取的直接送达方式。
15、有条件的法院可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和24小时自助服务场所设置具有打印功能的综合文书打印终端。当事人凭收到的短信通知二维码,通过综合文书打印终端自助打印领取文书。
六、远程调解
16、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具有远程调解功能的调解室,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与调解。当事人申请借助协作法院的调解室专业设备,参与管辖法院组织远程调解的,协作法院应当提供相应的调解指导和工作保障。
17、调解室应对调解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各级法院要完善远程调解平台,为法官、调解员提供具有类案推送,语音转写生成调解笔录、法律法规查询、电子质证、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的智能调解平台。
七、远程接访
18、各级法院应当通过全省法院远程接访系统,开展远程接访工作。建立远程接访预约排期等制度,切实发挥远程接访系统实效,减轻信访人访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