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挂牌督办的“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案”涉及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副所长韩建林、原基建科科长张斌两起职务犯罪案,12月20日上午在吴中法院一审宣判。

2015年11月,戒毒所为进行绿化工程,通过孙秋林(由姑苏法院另案处理,已判刑)介绍与昆山市强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供土协议书》,约定由强顺公司为戒毒所供应绿化土,后强顺公司将该供土工程转包给王菊明、陆小弟(均由姑苏法院另案处理,已判刑)成立的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此后,孙秋林又向陆小弟、王菊明承诺将与戒毒所商谈承接戒毒所宕口填埋及鱼塘填埋等工程。2015年底,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分管基建的副所长韩建林、基建科科长张斌同孙秋林等人至太湖西北侧鱼塘实地考察,并商谈填埋鱼塘事宜。后孙秋林向陆小弟、王菊明推荐了尚在意向阶段的鱼塘工程,还与张斌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协商填埋鱼塘协议内容,但最终未达成合意。

2016年3月上旬,王菊明、陆小弟在未承接任何新的填土工程情况下,要求孙秋林联系戒毒所开具“接收土方证明”,并自行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土方证明”,内容为“兹因本所周边低洼、废潭及挖损坑需要填埋,特委托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送土方约______及施工”,并要求孙秋林帮其联系戒毒所加盖公章。经孙秋林电话联系,王菊明、陆小弟持上述空白证明至戒毒所,张斌向被告人韩建林汇报后,被告人韩建林对该空白证明未加审核便同意加盖戒毒所公章。事后,孙秋林、陆小弟自行在该证明空白处填写了“叁百万立方”。

同年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的垃圾能顺利运输,王菊明、陆小弟在该证明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并通过他人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戒毒所。同月31日,陆小弟将上述两船建筑垃圾运抵的情况短信告知被告人韩建林,并询问如何处置,被告人韩建林随即指示张斌安排陆小弟等人将该两船建筑垃圾卸下并堆放于戒毒所码头。此后,被告人韩建林虽明知陆小弟等人运输建筑垃圾至戒毒所码头,但放任上述“接收土方证明”继续使用。

同年6月,王菊明、陆小弟明知鱼塘不能填埋后,仍继续联系他人供应垃圾。期间,被告人韩建林同意盖章后被两次增添内容的“接收土方证明”,被拍照经微信流传。部分中间商发现后,主动将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用船运至戒毒所码头。后陆小弟等人将上述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位于戒毒所内的宕口堤岸。

案发地所在的西山岛系我国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岛屿,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全岛及周边岛屿,包含太湖西山国家地质公园,皆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以自然、人文景观保护为主导生态功能。垃圾堆放地点位于戒毒所内宕口堤岸,倾倒区南侧固提废物堆体直接与宕口水体相连,并且有地表水流经倾倒区域,冲刷固体废物堆体后汇入宕口水体。经检测,现场固体废物堆体中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含量均超过了标准限值。

2016年7月1日,非法倾倒垃圾事件经媒体曝光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7月14日至21日期间,涉案垃圾被清运至七子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垃圾清运处置时经称重合计约23336.3吨,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其中渗滤液具有毒性,且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涉案的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已运回上海。

另查明,张斌利用担任戒毒所基建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太湖戒毒康复中心装饰工程、戒毒所扩建工程等项目的建设监管和工程款支付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帮助,共计受贿人民币76000元。

吴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建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建林作出错误决策,并指示其下属执行该决策,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