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蒋惠琴向媒体记者通报了 “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介绍了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全省法院主要禁毒工作举措,公布六起已经生效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发布了《江苏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3-2017)》。

一、全省法院 “6·26国际禁毒日” 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相继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据统计,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共有54家法院集中对132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19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省法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展示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果,将有效威慑毒品犯罪分子,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防毒意识。

“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我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行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禁毒法制宣传,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二、2017年度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态势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态势:

一是毒品案件数量稳中有升。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5557件,审结5612件,同比分别增长2.4%和4.8%。与2016年相比,毒品犯罪案件呈小幅增长态势,但较2015年毒品犯罪总体数量有所回落,表明2015年禁毒会战之后,我省毒品犯罪案件高速增长的态势有所缓和,但仍保持高位运行,禁毒斗争仍然任重道远。

二是末端毒品犯罪常见多发。从毒品罪名分布来看,贩卖、运输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是最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占所有毒品犯罪90%以上,体现出我省毒品犯罪过境地、消费地的特征。自2015年以来,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连续三年位居毒品犯罪首位,零包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反映出当前吸毒行为广泛发生,毒品消费需求旺盛。另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虽然总量不多,但连续两年翻倍增长,经了解,多是农民在宅院或者田地里种植罂粟被追究刑事责任,反映出农村少数民众法制意识淡薄,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禁毒法制宣传。

三是涉案毒品数量不断攀升。末端毒品犯罪高发,致大宗毒品犯罪持续增长。2017年,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73件,同比增长9.5%。涉案毒品数量亦不断攀升,5公斤以上毒品案件同比增长了16%,涉案毒品数量十公斤、几十公斤以上的案件屡有出现,涉案毒品数量记录亦不断被刷新,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达17公斤,表明我省大宗毒品犯罪态势依然十分严峻。

四是种类新型毒品开始出现。在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合成毒品成为我省毒品犯罪主流的同时,“摇头丸”、“神仙水”、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时有出现,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案件增多。特别是一些化学式非常复杂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件开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这类新型毒品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善于变化伪装,难于管控,造成直接和次生危害更重,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当中就有一起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件。

五是出现新的毒品犯罪手段。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为毒品犯罪提供了重要手段,使得毒品交易渠道更加丰富,交易方式更加隐蔽,毒品扩散更为迅速,大大增加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治理难度。2017年,我省审结了多起借助网络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假借淘宝购物或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毒品交易,而后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手段收取毒资,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交付毒品,进而实现人与毒品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网约车服务的发展,也为犯罪分子运输毒品提供了便利,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有两起利用网络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其中一起就是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的案件。

三、2017年度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举措

为有效应对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刑罚武器,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

一是着眼毒品犯罪形势,突出打击重点。在继续保持对大宗毒品犯罪人、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针对毒品需求旺盛,末端毒品犯罪多发情况,全省法院严厉打击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对于因吸毒行为引发的暴力行凶、抢劫、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次生犯罪,坚持从严打击,绝不姑息,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及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犯罪,依法从严惩处。2017年,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五年以上重刑的比例约17%,远高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5%,远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轻罪,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立场。

二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严格依法办案。全省法院在坚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推行庭审实质化,推动侦查、起诉工作向审判标准看齐。同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切实把好毒品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尤其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证据质量上始终坚持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死刑政策,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是总结类案审判经验,加强业务指导。2017年,省法院积极开展各类涉毒犯罪调研工作,对上一年度全省毒品犯罪态势、审判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江苏全省法院毒品犯罪专项分析报告》。省法院根据审判经验积累,起草了《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指南》(初稿),对常见毒品犯罪的定案要求、证据规格、审判理念、开庭操作等作出规定。为加强对涉毒资产的追缴罚没力度,省法院还配合国家禁毒委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形成了《毒品犯罪涉案财物认定与处置调研报告》。省法院坚持发改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2017年发回、改判及瑕疵毒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通报,各中级人民法院也严格落实这项制度,对辖区法院的发改、瑕疵毒品案件进行了通报分析,促进全省三级法院毒品犯罪案件质量共同提升。在全省刑事员额法官培训班上,就常见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等问题进行专题授课,进一步提高全省刑事法官毒品案件的审理水平。

四是落实沟通协调机制,提升打击合力。全省法院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特别是注重依托“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共同提升毒品犯罪打击效果。去年,针对重症疾病等特殊人群收押羁押难的情况,全省法院协同公安、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清理活动,严格依法交付病残特殊人群罪犯,确保判决刑罚顺利执行。通过三家共同努力,一大批病残毒品罪犯被收监执行,有效消除了这些人群再犯罪的隐患,部分地区还初步探索建立特殊人群交付执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特殊涉毒罪犯交付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五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拓展斗争效果。作为江苏禁毒成员单位,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深入社区、校园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涉毒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促进有关单位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

厉行禁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用好、用足刑罚武器,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势头,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附二:有关专业术语

甲基苯丙胺:也叫冰毒,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赖性很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暴力行为。

K粉: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易让人产生性冲动,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摇头丸: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英文名缩写“ MDMA”,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颜色、图案各异,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和精神依赖性,对大脑有严重的损害。成瘾者会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麻古:系泰语的音译,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通常为圆形片剂,有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由于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难于管控、善于伪装,使得它成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它定义是,未被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拥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包括合成大麻素、兴奋剂(苯乙胺、卡西酮、哌嗪等)、致幻剂或分离性致幻剂(氯胺酮及苯环利定)、镇静剂、色胺、氨基茚及芬太尼类合成阿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