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过去一年江苏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继续呈现较高增长态势,共计审结环境资源案件7786件,其中包括环资犯罪案件1393件,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达133件,创历史新高。”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晒出了2018年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单”。

“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有利于真正建立起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环境司法审判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必将发挥更为显著作用。”夏道虎说。

构建全新环资审判体系

今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对江苏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江苏高院根据生态功能区布局,在全省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与跨设区市集中管辖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的两个简短新闻,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不少案件在审理中都遇到跨区域审判难题,如水资源的流动性同时带来的污染物流动性,对搜集证据、损害后果认定带来了很多困难,环境污染的侵权人、受害人和损害结果的跨区域性,还带来多个地方重复诉讼、多头诉讼等问题。”夏道虎说,随着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与生态环境功能区域存在的冲突日益凸显,亟需打破过去简单按照行政区划管辖环资案件的障碍。

夏道虎介绍,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审判机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内在规律,更加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确保环境资源法律统一实施,解决司法尺度不一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会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夏道虎认为,这一改革还将大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件推动法治宣传

“去年经过法院审理,有307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夏道虎介绍,去年江苏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18件(民事109件、行政9件),居全国第一。其中办理最高检挂牌督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多达7起,同时还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15件。

201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7至2018年度全国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江苏法院有3件入选。其中,泰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系江苏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全国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引领环境审判,较好地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作用,推动全社会对环境违法边界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推动了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的规范化、专业化,进一步探索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夏道虎告诉记者,为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等问题,江苏高院还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首次明确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同时在审理中细化各种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严格规范缓刑、免处的适用条件,实现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目标。

设立环资审判三级架构

从2013年开始,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机制,目前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全部实现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江苏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探索的异地补植、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环保技改费用抵扣等恢复性司法、预防性司法审判经验和工作方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认可,并向全国推广。

 “南京中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受理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此建立了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三级架构。”夏道虎介绍说,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还将建立起公安、检察、法院异地管辖对接机制,环境资源审判将大力推行巡回审理制度,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较为领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为全面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江苏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美丽宜居环境,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