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陆丹 高建萍 发布时间:2021-08-11 浏览次数:9238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和终端用户兴趣的转移,篇幅短小且内容丰富的短视频形式,逐渐成为大众获取信息以及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而由于短视频短、平、快和全民生产的特征,在短视频的内容池中,不乏创作门槛低、内容同质化严重、侵权的现象。当下短视频侵权主要可以分为几类,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三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如何甄别和保护成为热议话题。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那么判断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各国对于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解释主要可分为作者权体系独创性标准和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我国独创性标准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创作”的定义,“智力投入”应当作为衡量所有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同样的,也有学者认为一件作品的完成应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也有学者对作品的独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不仅意味着“独立完成”,更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通过对各国以及我国现有的独创性标准理论及司法判例的分析可得,独创性与作品时长没有必然联系,但与类型特征紧密相关。而短视频的类型更是复杂多样,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音乐和视频等内容,并对上述元素给予综合、立体、直观的展示,但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
首先,独立创作完成是指该短视频与同类视频、图片具有显著区别,即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其次,短视频虽然相比电影而言制作过程简化、录影时间短,但视频的长短与创造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同时我们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对短视频的创造性应当参考摄影作品对创作高度予以适当包容,只要其能够通过制作者的选择、编排、整理等技术手段、方法展示制作者各方面的智力劳动,体现制作者独特、自主的构思与技巧,体现制作者不同于现有主题视频的个性化表达方式,我们就应当认可其具有创造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另外,一些真实记录社会生活、音乐、舞蹈等的短视频虽然不具有创造性,但只要其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根据“额头流汗”原则构成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