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10月31日电 “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等7类行为为规避执行行为。规避执行行为认定时间范围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10月31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同时发布全省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规定》着力从制度层面认定和规制规避执行行为。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经济活动活跃、经济纠纷复杂。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和隐匿财产、假租赁、假离婚、不正当关联交易、假诉讼、假仲裁等规避执行的新手段、新方法层出不穷,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诚信社会的建立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近年来全省各地法院对如何有效规制规避执行行为,完善反规避执行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各有成效的做法。为统一各地的司法实践,针对目前立法和司法方面认定和规制规避执行行为尚无专门、系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类型、特征进行剖析的基础上,自2009年底始面向专家学者、全省法院执行系统、全国兄弟法院广泛开展《规定》出台的前期调研。

  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了《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界定规避执行行为,明确限定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时间范围。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举证责任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由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对其行为不具有规避法院执行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申请执行人对客观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查控和担保的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初步、临时审查程序,权利救济的正当途径以及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规避执行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