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正式办公。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江苏全省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上诉案件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据介绍,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努力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有力行动。

相对于普通审判机制,“9+1”机制是一种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契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符合中国环境保护实际,对于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具有十分显著的推动作用。

首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江苏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重点,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西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江苏海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

其次,在全省范围内完全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全部是跨越设区市范围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则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对9个法庭一审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的全部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同时,环境资源审判集中度大幅提高。“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法院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

此外,形成了涵盖三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即以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指导、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法院已经建立“9+1”机制改革的配套保障制度,不仅建立江苏(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而且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还建立了高校战略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