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出台新规治“老赖” 规避执行可能被追究刑责
作者:张瑜 发布时间:2011-11-01 浏览次数:1065
(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
(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
(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
(六)被执行人
丈夫欠了别人一屁股债,被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拖着不还钱,夫妻俩便商量假离婚,将房子、车子、存款等都转移到“前妻”名下。其实,老赖逃债的办法可不光假离婚这招,还有假租赁、假交易、假诉讼、假仲裁等。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几种耍花招不还钱的老赖规避执行行为,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案外人规避执行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责。
多种逃债行为被认定为规避执行
盐城建湖法院不久前处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在打赢官司后,债权人王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可徐某等两名被执行人坚决拒绝给钱,为此,建湖法院对徐某的一套住房依法进行查封。没多久,徐某的妻子向建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谈及离婚财产处置时,徐某表示自己还有一套房子,却没有向法院说明这套房子其实早已被查封。随后,夫妻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将这套房送给他们唯一的儿子。不过,这件事后来还是被发现,在离婚财产处置问题上,徐某明显存在执行规避行为,最终,建湖法院对离婚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调解书涉及房屋赠予的内容。
“省高院出台的这个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指私自转移财产、为法院处置财产设置障碍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唐志容介绍说,在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是多样化的,规定中的七种类型则是最常见和比较突出的。
唐志容介绍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对抗执行,二是与案外人通过法律行为规避执行。“具体的执行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利用非法转移和隐匿财产、假租赁、假离婚、不正当关联交易、假诉讼、假仲裁等规避执行,其实都不外乎是这两种方式。”唐志容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执行规避行为,经法院审查确认,执行程序便可以很快进行下去。
程序简化,执行效率提高了
在唐志容看来,针对老赖想躲债逃债的这个规定,无论是对申请人本人,还是对法院执行机构来说,都是善莫大焉。
假离婚、假交易等形式来逃避执行,事实认定非常麻烦,程序复杂而又漫长。唐志容表示,债权人必须通过打官司撤销合同,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程序上,都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根据这个新出台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认定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执行行为。”
法院执行机构接到申请后,先做出初步认定。“这期间,被执行人、案外人可能有两种反应,一种就是他们会心虚害怕,对法院认定没有异议的话,那对涉案财产强制执行就顺利进行了。”唐志容说,另外一种情况也会发生,就是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机构的认定不服,这种情况下,最终还是需要回到审判环节,通过判决认定财产归属、或者撤销合同等,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其实,如果被执行人心虚、理亏的话,他会考虑自己的成本付出。”唐志容说,“当然,我们这个规定也是考虑了双方利益,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法律也会给予其相应救济途径,通过诉讼审判程序为自己维权。”
在法院内部来看,由执行机构面对申请人,直接做出财产的认定,而不是让申请人绕过去直接去诉讼环节,既简化了程序,也能更有效控制了财产。
规避执行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新规定的亮点颇多,还明确限定了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时效,将之限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在一些案例中也提到,有的被执行人、案外人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既定结果进行规避。唐志容表示,新规定也考虑到这一情况。“比如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转移财产的情况,或者案外人拿着生效法律文书拒绝执行的,会通知申请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唐志容认为,这也是新规定的重要亮点。
而根据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被执行人、案外人规避执行的,可以对其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方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内法院已有十余件案件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被执行人民事处罚或刑事制裁,这期间,并未发生一起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引发的信访投诉。
何为“规避执行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