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稻花香两岸 ——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种业振兴纪实
作者:人民法院报 朱旻 发布时间:2022-04-11 浏览次数:7272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良种对我国粮食增产贡献率超过45%。民以食为天,种业振兴带来粮食安全,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今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都对种业发展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强调要“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种业振兴”,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推动种业振兴、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江苏法院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2013至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涉及粮食种子新品种案件382件,案件数呈持续上升态势。江苏法院裁判的多起新品种案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多项裁判规则为最高法院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吸收。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培育良种生长的“金土地”
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将育成的“金粳818”水稻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于2018年获得授权。2019年9月,该研究所向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拥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授权期限为该品种申请日至整个有效期内。然而某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长期以来以白皮或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金地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获得的该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同时属于恶意侵权行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法院调查过程中,根据录音收据、收条以及公证书记载的购买过程,认定该农资公司以商业目的销售‘金粳818’,侵害了原告公司获得的独占实施权,侵害故意和情节明显。”该案承办法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臧文刚法官介绍,该案另一个关键点,在于赔偿数额上。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的300万这一赔偿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调查该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后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后,我们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采用白皮或其他不规范的包装销售种子,包装无任何有关种子信息的标注,侵权方式隐蔽,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
“该案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恶劣侵权情节是,侵权人系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技术推广者,他利用了种粮大户等会员的充分信任实施侵权行为,知假卖假,影响极坏。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获得的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还严重损害了种子生产销售秩序,严重损害品种购买者、种植者利益。所以合议庭对原告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按照损失额3倍实施惩罚性赔偿。”臧文刚谈到。
2021年7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此背景下完成修改,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加大侵权惩治力度是这次种子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新修订的种子法还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的上限由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提到“金地案”,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唐静认为,“金地案”适用种子法开出“巨额罚单”,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对于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和粮食安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价值引领。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过严格、积极适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被诉行为,实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多维度保护。
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呵护优质创新的“新品种”
原始品种、新品种是种质资源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研究人员对它们的培育时间长、投资大、风险多,给予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种业创新的低水平重复,有力解决种源安全面临的种子同质化问题。
“特别是,涉及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现在更为隐蔽,比如直接向种粮大户推销、隐蔽销售白皮包装侵权品种。公开或半公开销售虚假标注的彩装侵权品种,且标注信息不真实,增加了溯源难度。甚至有的销售后不收取对价,采用易货交易,待粮食收获后以同等价值的粮食支付对价”,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徐新庭长谈到,这些行为给维权取证带来难度,严重影响粮食安全、公共健康和种业振兴。
对此,省高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负担等方式有效降低维权难度,积极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个案中,针对被告以“销售的是商品粮”“白皮包装中未销售侵权品种”等理由抗辩的,要求其负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通过判决明确,已通过DNA方法进行鉴定,确定了涉案被诉种子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相同时,不准许无正当理由申请重新鉴定。这些审理中的裁判规则均体现了降低权利人维权负担,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导向。
积极保护和鼓励创新,南京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这起“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纠纷案”很有典型意义。涉案稻种为粳稻,其新品种的培育在增产、提升食品品质等方面进行了改良创新,倾注了科技工作者极大心血。
该案审判长,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曹美娟法官介绍,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于新品种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实施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尚无明确具体规定,但对新品种被授权公告前给予该品种延伸保护,要求行为人向品种权人支付相应使用费,符合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立法精神。
该案的审理思路、裁判规则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直接采用,推动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制度的完善。
判决强制父本母本交叉许可
孕育更加优秀的“下一代”
水稻品种“9优418”性状优良,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广泛种植,受到种植农户的普遍欢迎,已成为中粳杂交水稻的当家品种。其母本由徐州农科所选育,并授权南方某公司独占实施,父本由辽宁省稻作研究所选育并许可北方某公司独占实施。在两家公司实际生产过程中,都使用了对方品种进行生产,为了达到独占生产的目的,他们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发生在权利人和侵权行为人之间,而本案中,原被告分别是父本和母本的权利人,这让案件变得非常特殊。一审法院多次尝试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一审法院只能认定两公司均构成侵权,分别判决双方各自停止侵权。
“从法律规定上看,一审裁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如果父本和母本权利人互不相让,始终达不成协议,会导致彼此都无法使用对方的品种,也就无法生产更优秀的品种后代。”该案二审合议庭成员,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袁滔谈到。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可以借鉴强制许可制制度,通过行政申请程序作出强制许可决定,直接允许申请者生产使用授权品种。
“虽然植物新品种相关保护条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许可,但在本案中,这一新思路是考虑到优良品种如何得到更好推广、国内杂交水稻科研大合作的背景、推动公众享用优质粮食品种以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等因素,最终判决强制双方交叉许可。”袁滔进一步阐释说。
当品种权人行使权利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准确界定权利的边界?本案裁判,在没有先例可以援引的情况下,参照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交出了一份圆满的答卷。该案获评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成为裁判同类案件的全国性示范。
“江苏是农业大省,也是科技大省。全省现有农业种子新品种申请量2755个,授权量1342个,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时不我待。”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谈到,近年来,江苏法院积极适用证据保全、临时禁令、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刑事惩罚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他同时指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着不少难题,“而面对难题,完善之举正在不断进行。比如当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77个成员国中,有多个国家建立了鼓励育种原始创新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今年3月,我国通过种子法的修订建立了该制度,可以更好地通过利益分享机制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推动种子同质化等问题的解决。”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风吹稻花香两岸,中国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美好愿景让人心潮起伏,激励着一代代知产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道路上踔厉奋发,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