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燕:笃学精研 循法而行
作者:江苏法治报 张羽馨 发布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48802
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 马燕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入选首批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交流“双千计划”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从青涩懵懂的法科学生,到精研善断的法学博士;从心怀法治理想的书记员,到奋战一线坚守公正的商事法官;从带领团队攻坚克难的副庭长,到授业解惑著述颇丰的青年法学家,一名法院人在二十余年的法治之路上淬炼成长,马燕用匠心雕刻初心,以担当书写着忠诚。
勤学善思 寸积铢累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应是法官的职业本色。
作为新时代的法官,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需要深谙法律的本意,准确解释适用法律,而且需要把握相关政策要求、情势变化,有效平衡规则之治与解决纠纷的关系,充分实现司法裁判应有的功能。
马燕这样说。
江苏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民营企业众多,经济发展迅猛,企业交易方式不断创新,股权让与担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流动质押等新类型商事纠纷持续涌现,给法官提出了新的考验。
2018年,马燕承办了特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件涉及特钢破产案,时间跨度长、牵涉面广、案件情况复杂。“股东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将股权转让登记于债权人名下,但股权让与担保尚未被我国立法所确认,能否认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有效,当债务不能履行时,股权是否自然归债权人所有?”审理中,关于上述问题的讨论颇为热烈。
法院最终认定,“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股权虽登记于债权人名下,但债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所有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对财产变卖、折价等方式优先受偿”。该案承认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同时明确了债权的实现方式,相关成果为最高法院“九民纪要”采纳,为此后“让与担保”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受案例启发,马燕进一步就让与担保问题深入调研,她应邀在《人民司法》上与学者进行探讨,共同撰写《让与担保的法律属性与价值衡量——民法典分则编纂背景下让与担保的司法审视》文章,就让与担保应否入法,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视角探析,调研成果获评《人民司法》“铁人杯”有奖征文二等奖。
“法官不是就案办案、套用条文的流水线操作工,而是坚守法律信仰、深怀为民初心的适法者。”
马燕回忆起杰达运输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
因为被货车追尾,轿车上的人员三死一伤,受害人亲属提起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诉讼。由于肇事司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其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货车所属公司及其他共同侵权人是否相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
为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她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探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准确定性,研读民事与刑事、实体与程序的立法变迁,提出“固然人的生命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对于受害人及亲属而言,对其精神上的严重损害进行抚慰、减轻损害的负面影响,又是必须的。对于受害人及亲属这种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与刑法对刑事被告人(侵权人)的惩戒并不重合、矛盾,不应因为损害难以估量,抑或刑事被告人难以赔付而予忽视。未被刑事处罚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委会讨论,法院再审改判共同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案例明确了未被刑事处罚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担当精神,被评为“促公正·法官梦”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二等奖。
多年来,她始终秉持对法治信仰的不懈追求和对初心使命的执着担当,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精心办理每一起案件,释法说理让被适用的法律条文有了温度。
严谨治学 笔耕不辍
案件审判为司法调研提供了第一手素材,而调研又为审判提供了思路指引。一直以来,马燕不忘在工作之余,整理总结审判经验,提炼思考案件精华。她先后在全国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撰写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理探析与司法审视》专著,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视角对所有权保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民法典分则编纂提供了有益参考。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库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在《法学》《法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一篇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2018年以来,她深耕保险、公司审判领域,与团队共同完成保险纠纷疑难问题、公司解散的司法判断等课题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获得最高法院充分肯定,连续刊载于最高法院《商事审判指导》。她关注中小企业发展,以招商引资合同司法审查的困境为切入点,论证招商引资合同的司法适用标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审判工作中接触的每一个新的案例,都是一个学习、升华的过程。”
从审监庭到研究室,再到民二庭,马燕从未停下学习的脚步,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法官,她深知专业是立身之本,唯有坚持学习、深入钻研,筑牢法学理论功底,提升司法业务能力,才能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撰写的判决书曾获评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二等奖,合作编写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完成的《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法律责任分析》《强化民事审监制度规范,推进审监工作有序开展》等调研成果获得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各类调研奖项20余项。
春风化雨 教学相长
“一年交流,终身受益”。2013年马燕入选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双千计划”,于南京大学挂职段炼。其间,她和南大法学院多位教授共同开设了合同法概论、物权法、商法等课程。马燕说,任教的一年是她飞速成长的一年。交流挂职期间,她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组织观摩庭审、指导模拟法庭、研讨热点问题、讲解裁判方法,带领学生们切身参与司法活动,培养学生们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2019年以来,她先后兼任南京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除了上课,她还被邀请参与法律硕士生毕业论文指导、担任学生模拟法庭点评专家,与教师、学生进行专题研讨。
作为省妇联、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协组织的“江苏百名巾帼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马燕还多次应邀参加“法官与学者的对话”“亚太民法学术论坛”等全国性会议,立足审判一线,将实务带入理论研讨,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不同的思维、理念和视角。
法庭上,她手持法槌、守护正义;桌案前,研精究微、下笔成文;讲台边,侃侃而谈、倾囊相授。在不同角色中,马燕法官时刻秉承对法律的崇敬之心,把公正当做自己的生命和信仰,意之所向,践履以往。
成果展示
著作及论文
1.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反思》(《法律科学》2017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7年第6期全文转载)
2. 《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法学》2019年第1期)
3. 《当前保险纠纷案件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
4. 《让与担保的法律属性与价值衡量——民法典分则编纂背景下让与担保的司法审视》(《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8期)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司法判断》(《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6. 《关于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判解研究》2017年第3辑)
7. 《论民事再审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8. 《存单质押权若干问题研究》(《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8期)
9. 个人专著《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理探析与司法审视》,法律出版社2020年出版。
审理案件
1. 张家港保税区展大公司与平安财保江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2019)苏民再61号】。该案合理界定了考量“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具体标准,明晰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证明效力,对保险法的适用与完善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获评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二等奖。
2. 李成亮等诉安徽省池州杰达汽车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苏民再提字第0116号】。该案融合民事与刑事、实体与程序立法,解决了未被刑事处罚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担当精神,获评“促公正?法官梦”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二等奖。
3. 沈祖平与南通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通恒益贸易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案【(2017)苏民终789号】。该关于股东申请公司收购权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为同类公司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对类案裁判具有示范作用。
4. 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与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清算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2007)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该案涉及公司清算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以及关联交易中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为此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获评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二等奖。
5.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2018)苏民初39号】。该案为解决实践中分歧较大的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提供法律适用思路,对于引导企业正确依照法律规范保障自身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调研成果
执笔起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库建设》等科研项目;主持完成江苏省人才办《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与突破》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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