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茂仁:守护创新 勇做攀登者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法轩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次数:48410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省第二届中青年法学专家提名奖,省知识产权领军人物,省委政法委、知识产权局专家库成员,省第一期“中青年高级管理人才海外研修班”学员
中国科技法学会、中国版权协会理事;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秘书长;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20多年来,默默耕耘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汤茂仁法官是业内的杰出代表,是公认的专家型法官。作为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期间,共审理案件1500余件,力争将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作为专家,他潜心知识产权审判研究,成果丰硕,在业界、学界奉献着光和热,致力于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驱动。
用最严谨的态度落实“最严格保护”
“最严格保护是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内生需求。”汤茂仁表示,最严格保护在江苏实现了从前瞻理念到系统实践的飞跃,发挥了司法激励创新、鼓励创业、保护创造的积极作用,2021年获江苏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特等奖,连续两年载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他都严格要求,深入分析和研究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不放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任何一个模糊点。
2003年,承办南通豪达公司与江苏浩大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这是一起因原告网站网页被被告网页不当覆盖而产生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办理该案过程中,为了弄懂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他骑着自行车走街串巷,满头大汗地去请教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士,努力解决复杂的技术事实问题,使文书中的每个技术概念及其演绎过程,既符合技术原理和客观状态,又易于为公众理解,清楚理解互联网经营者的过错与责任。
该案的判决在国内较早探究并确立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规则,对于有效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商事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制止互联网条件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交易空间与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成为最高法院“2003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典型案例之一,有关审理情况入选《中国审判案例指导》并在央视《经济与法》节目播出。
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要将技术事实弄懂,并撰写出一篇清楚认定技术事实、透彻阐述法律原理的法律文书难度很大。
庭里同事谈到,汤庭长撰写法律文书,往往会查找大量资料,与专业人士一道仔细推敲斟酌关键措词,以保证文书用语以及裁判内容的精确性。对于疑难、新类型及具有指导价值案件的裁判文书,有时要查阅与研究国内外的典型判例。
2016年在审理涉及GUCCI与GUESS之间商标侵权案件时,针对单个大写字母商标权的保护边界,与公众对企业名称、个人姓名首字母使用权之间冲突的解决,商标权人对字母使用的垄断与侵害公共利益等问题,他查找了美国、法国、意大利、欧盟法院以及国内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在撰写判决时运用深厚的专业素养,结合事实,从法律价值、基本原则、消费习惯与销售模式、商业惯例、市场格局等多方面进行详实而透彻的分析和论证,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作了深度回应,整个文书近6万字,在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一等奖。
对疑难复杂案件把控能力强,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准。承办涉及“雅马哈”商标侵权案中,被告针对法院证据保全裁定和证据提供命令,拒绝提供完整的财务凭证,导致审计结论严重脱离客观真实,构成举证妨碍。为此,他提请合议庭适用证据披露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根据权利人请求和现有证据,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请求。该案是较早适用上述证据规则裁判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恶意侵权行为以及举证妨碍行为的惩治,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
判决后原告特地向法院致函,称该案:“充分反映了中国入世后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视和增强。贵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院对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和高度重视。”该案被评为200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50大典型案例之一,入选《知识产权年鉴》2007年卷,文书获全省法院一等奖。
审案的同时,汤茂仁还注重提练规则,发挥对全省法院审判业务的指导作用。多年来,他直接负责起草了省法院指导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规范性意见10项,内容涵盖临时禁令、侵权损害赔偿、确认不侵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最严格司法保护等,一些意见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为最高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重要参考。
以创新精神投身创新研究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多年来,汤茂仁法官勤于思考、善于研究,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著有专著、合著或主编著作6部,其中出版的专著《知识产权法律读本》成为省级机关干部培训教材;参与撰写出版的《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实务》成为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必读书目。
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知识产权研究》等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70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16篇,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权利冲突、临时禁令、确认不侵权、中间判决、损害赔偿等一系列前沿与疑难法律问题深入探讨与研究。2013年,他撰写完成的26万字博士论文《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全面、深入分析、研究。承担完成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级重点课题9项、省级课题15项,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以及《专利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参考与建议。
以创新精神投身创新研究。汤茂仁是国内最早关注与研究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法官,通过对美国、英国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临时禁令上百篇判例以及日本、我国澳门地区等地法律制度的梳理与思考,于2001年撰写并发表《关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文,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评为年度优秀论文。今天看来,其中关于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以及尽可能设置听证程序审查禁令申请与复议等程序要求,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至今仍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规定。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他撰写的《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研究》,就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与审理思路,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与确认侵权诉讼之间的协调提出了对策,并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制度创新提出了有价值的立法建议。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2006年第11期转载。撰写的《关于技术合同案件审理》论文被中国科技法学会评为优秀论文金奖。
创新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必然创新审判思路。他所办理的一些案件的裁判理念、思路与规则在业内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现行《电子商务法》针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行为规定的投诉处理机制存在一定缺陷,易于给行为人利用特定产品热销期间实施对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留下空间,以此对竞争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他很早就对遏制网络恶意投诉、规范平台治理提出了司法之治。
2019年初,汤茂仁法官在与浙江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一次涉及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专题调研座谈中,建设性提出法院应当为平台治理积极作为,及时制止恶意投诉,利用诉讼机制保护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他具体建议根据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以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综合考量投诉者是否恶意、被投诉者的行为对投诉者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及时下发裁定,先行恢复被平台断开的销售链接,避免其权益不至于进一步受到更大的损害。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吸收了这一有益思路,2019年在丁晓梅与曳头公司、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中,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及时裁定先予恢复被删除的商品销售链接,使被投诉的天猫平台内的曳头公司蚊帐产品在“6·18”热销期顺利销售,有效保障了其权益。该案被业界誉为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有效阻却了恶意投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弥补了立法不足,体现了司法在规范平台竞争秩序、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等方面主动担当作为,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用国际化思维审理前瞻性问题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汤茂仁积极参加国际交流,努力讲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故事,帮助自己和审判团队用国际思维与全球目光来审视法律问题,增强办案的开拓性、前瞻性,有力提高了知识产权审理水平。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必须符合实用性要件,否则原告主张的信息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不能获得保护。这给新药、化工新产品、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保护带来困境,不能有效惩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劳而获,窃取他人实验数据为自己产品进行申报的恶劣行径。
2001年,在审理江苏省卫生防疫站与秦生巨侵犯科技成果权案中,他大胆提出参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保护未披露的向政府或者政府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规定的想法被合议庭采纳,通过判决创造性地对案涉向国家主管机关申报新药过程中的实验数据给予与商业秘密同等保护,从而打击了盗用他人试验数据申报药品的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劳动付出,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缺陷。该案成为司法保护新产品研制过程中实验数据的第一案,也是中国入世后不久,最早参照WTO规定精神对实验数据给予保护的典型案例,为以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的修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实践样本。
2020年,为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国际形势发展,承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为江苏法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增强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指导意见。
多年来,参加的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与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组织的多场国际交流活动中,能够流利地用英语与外宾交流业务问题,作精彩演讲,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5年,应邀参加世界知识产权法官大会,与来自世界70多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官进行业务交流。2016年被最高法院选派赴德国北威州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驻点学习专利审判一个月,观摩其庭审,在法官餐厅用餐,与法官工作在一起、生活在一起,深入交流,了解法官裁判思维与工作机制,了解专利侵权判定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思路。
2018年,作为中国法院6名法官之一,被选派参加最高法院与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举办的首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高级研修班”。该班共有来自15个国家40多名资深法官,全程的演讲、小组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不用翻译直接用英语交流,且会议规格很高,周强院长会见了WIPO副总干事及研修班师生,因此该班被称为“大师班”。其间,汤茂仁法官表现出色,最高法院专门来信表扬,称他“全程使用英语参与了听课、参观、分组讨论等各项交流活动,充分展示了中国法官的专业化、国际形象。”2021年,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联合成立的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邀请,用英文为“中国政府知识产权奖学金硕士项目”的外国研究生在线作“中国著作权司法保护”专题讲座,获得好评。
坚守初心,方得始终。从事知识产权审判20多年,汤茂仁法官始终坚定信念,执着追求,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局中主动担当作为,用心护航,在不断攀登中书写着岁月年华。
成果展示
专著
1.《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实务》(第五、六章),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
2.《知识产权法律读本》(专著),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出版,江苏省省级机关干部培训教材。
3.主编《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法官专题培训教程》(民商部分章节),199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论文
1. 《确认不侵权案的受理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2006年第11期)
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研究》2007年第18卷、《人民司法》2004年第11期)
3. 《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人民司法》2007年第23期)
4. 《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
5. 《国外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研究》(《法律适用》2007第12期)
6.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
7. 《论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
8. 《商业秘密中的新颖性标准》(《人民司法》2013年第21期)
审理案件
1.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精细化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标杆性判决。(《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2020年卷,201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大典型案例)
2.古乔古希公司诉格斯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6年判决,厘清了字母商标的保护边界,判决书获全国一等奖。
3. 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明确了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冲突的裁判规则。(《知识产权年鉴》2015年卷,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大典型案例)
4.黄子友诉金三力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明确了职务作品的认定思路。(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
课题
1. 《知识产权审判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子课题。
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与完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子课题。
3. 《确认不侵权案的审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子课题,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民诉法修改“民事诉讼制度创新”课题子课题。
4. 《关于专利法修订若干专题调研报告》,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修改重点调研专题,提供修法建议。
5. 《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行为法制定重点调研专题,提供立法建议。
6.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研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7. 《经常新常态下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与维护》,2014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8.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规制问题研究》,2020年省法学会招标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