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巍:练就职业精神的“法律工匠”
作者:江苏法治报 翟敏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50612
导 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五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评选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叶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静、南京海事法院王蕴等3名同志荣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自2009年开展首届评选以来,江苏法院已先后有13名同志获此殊荣。
长期以来,江苏高院始终高度重视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四届“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共评选出“全省审判业务专家”142人。近期,又研究制定了《江苏法院“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全省法院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为推动新时代江苏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在此,江苏高院推出审判业务专家特辑,让我们看看6位江苏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的风采。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叶 巍
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犯罪学研究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予47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省法院刑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叶巍榜上有名。
从业28年,第四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犯罪学研究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名校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院常设讲师团首批教师,第二届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不断拓展着发展边界的同时,对于叶巍而言,吸引他的永远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审判实务带来的挑战,与越探索越令人沉醉的理论研究。
要“剑走偏锋” 更要“四平八稳”
始终“不安分”,爱钻研,偏爱办新案、难案、疑案。
叶巍说:“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属于新情况、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争议的案件。我觉得,每一起案件都是对法律精准运用的考验。”
2008年,“齐二药”假药案轰动全国,被告人王桂平购买工业用二甘醇1吨,冒充药用辅料丙二醇,销售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4名病人注射后死亡的严重后果。
“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他一度陷入困惑。
如果仅仅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性质,因为本案销售金额很低,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
当时也有意见认为,可以按照销售假药罪从严惩处,但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销售的不是假药而是假冒的药用辅料,认定该罪法律依据不足。
经过反复思考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入探究,叶巍认为,被告人行为性质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因销售药品辅料而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件,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将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刊载。该案也是省法院建院60周年院庆专刊唯一报道的刑事经典案例。
采访中,叶巍还说起了这样一个案件:刘某某承包了一家彩票投注站,他没有缴纳投注金而空打巨额有效彩票兑奖,打算在中大奖后以奖金补缴投注本金,但因最终未中奖而无法归还。
“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审理中争议很大,形成贪污罪、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等许多种不同意见。”而叶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其采用买彩票不交投注金的办法,恶意投注彩票,使国有财产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其行为无异于占用巨额国有财产。在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挪用国有财产的性质。”
最终被告人以该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该案属于国内首例彩票销售员利用监管漏洞空投套购巨额福利彩票案,判决对打击彩票业内人员职务犯罪、进一步规范国家彩票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新”案创新思路“剑走偏锋”,“大”案力求三个效果统一“四平八稳”。叶巍办过很多大案要案,有的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有的是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也有轰动全国的盐城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等等。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有的审理经验还被最高法院作为“江苏模式”在全国法院推广。
经验是一种“活的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并不是意在否定逻辑的作用,而在于强调经验作为一种“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对于法律的重要性。
叶巍深以为然,回忆起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件。
卢某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释放事先准备好的一氧化碳致使乘坐其车辆的姑妈、姑父中毒死亡,并伪造汽车故障意外死亡的假象,事后利用被其藏匿的被害人手机,从被害人支付宝、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取得人民币8万元。
“该案的难点在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关系特殊,杀人手段特别,过程隐蔽,被告人反侦查能力极强,归案后基本不认罪,并作出种种狡辩。同时因为缺乏有价值的客观物证,证据审查判断要求高,事实认定难度大。”叶巍回忆。
虽然只有间接证据和被告人有限的有罪供述,叶巍和合议庭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卢某最终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的心证过程和裁判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恰当的展示,得到法学专家和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被评为“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全省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
在长期办案实践中,叶巍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翻证现象较为突出。于是,在全面把握翻供翻证案件特点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机理和成因进行了理性的分析,积极探索多元化科学解决机制,逐渐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关于应对职务犯罪翻供翻证问题的审判经验》,被评为全省法院一等奖,并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广。
勤思常写 笔耕不辍
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其中国家级核心期刊近30篇;出版个人学术专著《刑事诉讼领域的私有财产权保障》,合著2部。
叶巍的研究不光高产,质量也颇高,先后获得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各类调研奖项30余项。
在他看来,“作为法官,勤于思考和惯于写作是培养精细思维能力的重要方法,也是自我修炼和养成的重要途径。”
而这些作品基本都是利用节假日或者工作之余挑灯夜战完成的,是叶巍结合本职工作,在平时所干、所思、所想基础上的凝炼和升华。
在个人专著《刑事诉讼领域的私有财产权保障》中,时任省法院院长公丕祥这样评价:“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和实践指导价值,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开放性、全面性、实践性五大特征,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坚持学习、勤于思考、笔耕不辍,叶巍不懈追求审判和调研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最高法院、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20项。而他自己大多都是主要撰稿人,大部分被评为优秀课题,并实现成果转化。
这些基于实证、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的学术调研成果转化,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所带来的法律空白,为我省的刑事司法实务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和参考。
比如,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对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进行系统全面规范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填补了1996年刑诉法在证据规定方面的空白,在学界、全国法院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和好评,为全国其他法院提供了参考样板,《意见》的许多内容被最高院“两个证据规定”所接纳。
又如,被评为最高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的《职务犯罪量刑平衡机制问题研究》,立足于当时全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不平衡和非监禁刑适用较多、引起社会关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分析和反思,提出了构建量刑程序性保障、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审查把关机制等五项措施,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省职务犯罪量刑不平衡的现象。
不断拓展能力边界
人生是一个不断开拓自我的过程。
2008年底,叶巍从省法院刑二庭调整到立案一庭担任副庭长。面对全新的领域,叶巍不断拓宽自己的能力边界。
他积极配合一把手工作,庭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率先全国法院发起并推动全省三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设,创建了诉讼服务、纠纷分流、矛盾化解三大类30余项职能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门诊式”诉讼服务,受到最高院的高度赞扬,被评为江苏省首届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如今,诉讼服务中心已成为江苏各级法院服务群众的响亮品牌。现在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悬挂的蓝白相间的圆形中英文标识倾注了他当年的设计心血。
电脑随机分案制度也是在那个时期由立案一庭会同审管办(现在的审信处)创立并开始不断推广的,旨在实现分案一步到人,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时,省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动了案号统一编制工作,叶巍执笔起草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编制和适用各类案件案号的规定》,对全省法院各类案件案号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会同当时的审管办、技术处对全省三级法院立案向导系统进行了全面更新和规范。
持续、充沛的工作干劲不停歇。叶巍说,司法知识的形成需要每位法官的亲历和参与,更需要一系列优秀法官个体和杰出法官群体通过发挥生产司法知识的标杆作用来完成。作为一名新时代法官,既是一种荣耀,更是一份责任和担当!
专著及论文
1. 《刑事诉讼中的私有财产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认罪认罚案件口供补强问题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3.《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刑事简化证明现象及评判》(《学海》2018年第5期)
4. 《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年第11期)。
5.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人民司法》2014年第12期)
6.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
7. 《侵犯“网络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8. 《关于财产刑适用与执行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审理案件
1. 王某某销售药用辅料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刘某某挪用福利彩票投注金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3. 卢某车内释放一氧化碳杀害亲属劫财案(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4. 盐城响水3·21重大爆炸事故案(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 常熟尚湖王某某毒驾重大交通肇事案(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6. 都某某殴打某知名大学教授致死案(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7. 在校大学生孙某某、胡某某非法转积盗窃巨额话费案(重大疑难案件)
8. 多件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重大影响案件
调研成果
1.最高法院优秀调研课题《经济犯罪兜底条款的类案标准研究》
2.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证据标准和诉讼程序研究》
3.最高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机制问题研究》
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隐蔽性证据虚假补强问题研究》
5.全省法院优秀调研课题《关于对<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修订与完善的调研》,转化为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6.全省法院优秀调研课题《财产刑适用与执行问题的调研报告》,转化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
7.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关于财产刑执行程序及机制问题的调研》,转化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
8.全省法院优秀调研课题《江苏法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转化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