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十五) | 107户胜诉,只用一次庭审!
作者: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程加干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47552
“现在宣判:某房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107户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2164488元。”5月12日,无锡某小区百余户业主诉房产公司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纠纷仅经一次庭审即一审落槌。新吴法院创新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为107名买房人高效率、低成本维护了合法权益。
2020年下半年,无锡某房产公司因施工进度及新冠疫情等影响,导致未按承诺期限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影响到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随后,上百户业主陆续到新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长期拿不到违约赔偿的业主们心情也越来越焦急,尤其是因未及时办证耽搁落户入籍、办理子女入学的业主。
为节约司法资源、尽快解决买房群众的困扰,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法院引导业主方们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不仅能让群众少跑路,也能有效维护诉讼能力不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吴法院指导所在街道组织业主方推选了4名诉讼代表人,制作诉讼代表人推选书范本、代表人诉讼民事诉状范本、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清单及审理要素表等,建立“法官—街道工作人员—业主代表”即时沟通互动联系制度。立案后,为保障业主胜诉后债权得以实现,法院又迅速对房产公司资产全额保全到位。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面对涉及107户业主的诉讼材料,逐个梳理审理要素信息,形成详细的审理提纲,制作要素化excel表格。满满两大箱诉讼材料,一周内全部审核梳理完毕。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新吴法院仅组织一次开庭,就完成了对该案的审理。
5月12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在酌情扣除新冠疫情影响的合理期间后,判令房产公司向107户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216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对新吴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本案,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的认同。
法官介绍说,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被代表的当事人则无需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判结果对全体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该种诉讼制度在处理涉众案件,如消费者权益纠纷、商品房(开发商)违约责任纠纷、劳资纠纷、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等群体性纠纷中,可以发挥较高的审判效率。
代表人诉讼制度有较多优点:
一是便捷高效,可以以一次庭审、一张文书的高效方式为众多当事人解纷,免去这些当事人和代理人多次出庭的麻烦;
二是可以兼顾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不懂法律、难以独立维权的当事人,能加入诉讼从而使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三是该种诉讼方式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比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可以通过分摊方式负担,也无需亲自出庭造成误工损失;
四是有利于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方当事人而言,不会因一类纠纷重复应诉、重复出庭,更不会被重复保全,不用遭受大量重复诉讼带来的叠加负担。
但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运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是当事人人数难以确定,涉众型案件人数基础量较大,确定人员范围、人员确定是否同意加入诉讼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是当事人统一诉讼主张难度大,各自利益难以协调,各自行为难以统一,统一调解难度较大;
三是代表人推选难度大,当事人之间可能因为利益不同、认知不同、立场不同,也可能因为对诉讼成本分摊方案上的不满,造成推选代表人过程中容易发生内部矛盾。
法院、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同街道社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做好前期调研、前期宣传普法工作,对诉讼请求、诉讼成本尽可能准确地进行释明,解释的更明白一些、沟通的更耐心一些,还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随着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推广运用、加大宣传,也将使得该诉讼制度的效用得到更大发挥,实现代表人诉讼制度高效、便捷、经济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