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11900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之一
镇江法院:减控并举助力企业信用修复
自去年6月镇江法院开展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为2778家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为镇江城市信用综合评价的大幅提升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方面,畅通出口“减存量”,帮助企业提振“信”心
一是突出“准”字,做到因企施策、分类推进。根据失信企业经营状况和履行意愿,视情将其纳入 “帮扶”“退出” “约束”三类清单,采取差别化措施,实现精准修复。对经营状况尚可,尤其是有发展潜力和履行意愿的企业,经属地政府甄别后,并由属地政府主导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取得债权人的谅解,申请退出失信名单;对已被注销、吊销和多年不经营、不年审等“僵尸企业”,依法启动强制退出失信企业名单;对拟通过破产和解、重整、清算的企业,及时启动“执转破”的程序。截至目前,通过执行和解方式为624家企业修复信用,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执转破”方式退出失信企业2130家。
二是紧盯“严”字,做到程序到位、依法依规。严守法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无论纳入或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须符合法定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一方面,坚持严格依法执行,严惩失信绝不纵容,对于确实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等情形确需“纳失”的企业,坚决不予退出失信名单;另一方面,在严惩失信的同时,依法依规地帮助“纳失”企业修复信用。对每一个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都按法定程序,除重新发起查询外,还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证责任和异议权。丹阳法院在三个多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近5万份,对每一个失信企业治理的卷宗材料都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三是守住“稳”字,做到慎重认定、释明在先。以审慎的认定和到位的释明,赢得当事人认可,稳妥推进信用修复。慎重认定失信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凡被执行企业停产歇业的,须再次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视情再做判断。将失信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失信企业释明到位;对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放水养鱼”,帮助提升失信企业偿债能力,同时向债权人释明到位;告知债权人企业退出失信,其法定代表人等并不当然解除限高,争取得到债权人理解。丹阳法院在退出1446家失信企业后,没有发生一起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另一方面,把好入口“控增量”,推动形成长效常治
一是建立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将被执行人按照督促履行通知或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和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等情形均认定为主动履行。拓展信用激励措施,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向地方信用管理部门推送诚信信息、及时屏蔽失信信息、解除限高措施,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
二是建立“一督促三预告”制度。对不履行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在受理执行申请立案前,向债务人发送《督促履行通知书》,防止因非故意不履行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全程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惩戒后果,采取惩戒措施或强制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纳失、预限高、预处罚通知书,切实做到以勤督促防失信、以控纳失减失信。
三是建立常态化慎重纳失制度。严格把握信用惩戒适用范围,对符合已足额保全、提供有效担保、履行顺序在后等四类情形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对拟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企业,视情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履行宽限期。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之二
吴江法院:“执破”融合促进市场主体退出
近年来,吴江法院实施“五化”工作法,深化“执转破”机制创新,紧扣“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打造“执破”融合、“企个”并进新局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 开展“五化”工作,深化“执转破”机制创新
自2019年4月起,在执行指挥中心组建“执转破”专业团队,集中负责“执转破”案件移送、审查及简单破产案件审理,形成“五化”工作法:
(一)执行分案区别化。团队法官优先办理“执转破”概率较高的涉职工工资类案件、企业被执行人涉及在执案件数3件以上或终本案件数5件以上的执行案件,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
(二)调查识别前置化。将“执转破”调查识别前置到执行立案阶段,根据涉案数量、案件标的、财产情况三个核心指标,筛选出符合移送条件的企业被执行人。
(三)征询移送集中化。定期征询其他执行法官意见,填报拟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名单,注明移送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拟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集中进行征询、释明,统一制作移送材料和文书。团队在3年内共移送破产审查案件421件。
(四)释明引导精准化。精准选择后顺位查封普通债权人、职工债权人为询问对象,释明破产程序效益。强化执行程序与破产挽救程序衔接,对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被执行人,引导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和解审查。
(五)移送审理一体化。团队法官承办“执转破”简案,繁案则分流至破产庭办理,实现“执转破”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3年内受理破产案件343件,审结破产案件202件,占同期“执转破”案件审结数的52.5%,平均审理天数控制在70天以内。
二、 借鉴“执转破”经验,推进“类个破”高效审理
截至今年3月,吴江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共立案审查71件,受理63件,涉及执行案件526件、债权人509人、债权金额20.18亿元;审结68件,其中22件适用重生程序结案,39件适用清算程序结案。平均审理天数81.34天。
(一)依托执行法官判断,寻求合理突破。一是明确实施部门。由执行局“执转破”团队一体负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查、审理工作。二是法官先行梳理。由执行法官梳理所有涉自然人终本案件,对是否诚信和有无履行能力进行判断后,提供可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的名单。三是扎牢受理关口。明确以“诚实但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四是集中双向筛选。确定适合的债务人后,专人负责约谈,同时征求已知债权人意见。
(二)参照企业破产程序,规范审理流程。一是区别程序类型。根据债务人收入是否足以维持其生活水平,设置清算与重生两类清理程序。二是明确节点期限。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期限要求,合理设定期限节点,简化审理程序,突出审理效果。三是规范文书制作。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文书制作格式,制作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所涉法律文书,为执行法官审理提供样板。四是设定表决规则。明确申报债权的效力,参照企业破产法针对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债务清偿计划,适用全体债权人一致决规则;对于强制性色彩较浓的个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适用三分之二多数决规则,兼顾个体权利保护与团体决策效率。
(三)遵循个破制度逻辑,实现功能相当。一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裁定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的,视为被执行人主动修复,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二是确立免责功能。债务人完成财产分配或执行完毕债务清偿计划而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的,免除其未予偿还的债务。三是坚持诚信原则。对于存在逃废债行为的,应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不予免责;已免责的应恢复按原债务额清偿。四是明确自由财产范围。自由财产范围与执行相关规定保持统一,确保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五是探索信用公示方式。债务人相关清偿计划、信用限制在“信用吴江”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对债务人的监督。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之三
新沂法院:构建企业信用修复长效机制
新沂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惩戒+激励”措施,构建企业信用修复长效机制,护航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被最高院评为“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
一、完善审批规范体系,健全惩戒管理机制
一是实施分级预警。注重审、执协同,审理阶段送达裁判文书、执行阶段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风险告知书,实行风险告知、警示提醒、决定惩戒三级流程预警,提示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将产生不良征信记录等后果,督促主动履行义务。
二是注重规范指引。制定《执行案件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流程指引》,细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失信行为主客观判定标准,明确禁止“纳失”情形清单,从正反两方面规范审慎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三是强化审批监管。实行“法官+信用惩戒管理专员+执行局局长+分管院长”四级审批制度,重点核查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信息、是否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属于反向禁止情形,严格规范失信认定和发布流程。
二、完善标准识别体系,健全分类修复机制
一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识别“希望企业”。落实 “六稳”“六保”政策,对有市场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为企业“输血复活”开路护航。从事消毒剂生产的康世源药业公司曾被纳入失信名单,新冠疫情爆发初期,新沂法院开辟绿色通道,促成双方和解并屏蔽企业失信信息,及时帮助企业排除生产环节的融资障碍,恢复防疫物资生产。
二是坚持“企业法人无终本”理念,识别“僵尸企业”。实行“一体导入、高效审理、多元保障”工作法,推进“执转破”机制高效运转,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优势,帮助困难企业重现生机。“御品名庄”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新沂法院提出重整方案,招引战略投资人,得到债权人认可。企业重整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化解执行案件23件,债务金额3400万元。
三是坚持“有行动就有感动”理念,识别“困境企业”。对生产经营正常但陷入“连环债务”的企业,体谅企业感受,注重实现胜诉权益,解开纠纷“死循环”,按下企业“激活键”。某混凝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3件,标的额近2000万元,但该企业在外地有1000余万元债权,新沂法院辗转江西等地,为该企业执行到位500余万元债权。被执行人也积极筹款清偿所有债务。
三、完善信息管理体系,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一是在线分类管理,精准管控案件。建立失信企业被执行人名录,“一企一案”嵌入大审判管理中心,实行智能管理,实时获取失信企业经营状态、资产查控、案件执行进展等情况,为信用修复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强化数据共享,动态更新信息。与市场监管局建立企业信息查询专线,共享企业信息。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和违反信用承诺案件,及时介入监管。常态化开展“错误纳失”排查整治活动。
三是畅通救济渠道,及时解决诉求。上线 “新沂执行互融云”平台,畅通信用修复受理渠道,及时处理诉求。某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新沂法院通过定向询价发现抵押财产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征询银行意见后,当日即解除惩戒措施。
四、完善协同管理体系,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一方面,强化失信约束,发挥联合惩戒强制力,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促使企业主动清偿债务。在年初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5名企业负责人因资格受限,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注重效果应用,向诚信企业出具《诉讼诚信证明》,并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激励措施,在诉讼费减免、政府采购、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激励企业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