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担负着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职责,通过司法裁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立足社会生活,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三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案例,旨在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案例一:保护种子知识产权,确保百姓“饭碗”安全

裁判事项:某种业公司为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董某等四被告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南粳9108”水稻种子,造成购买种子的种植户减产,给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带来重大危害,并导致种业公司“南粳9108”水稻种子销售量锐减,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种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南粳910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权,依法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案例价值:“食为政首,谷为民命。”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一粒粒好种子,既是农民的致富希望,也关乎国家安危、人民幸福。在“一粒种子”上下功夫,既是为了让14亿人吃得更好,更是为了把中国饭碗端得更牢。“南粳9108”水稻种子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超级稻品种,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广泛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加强对该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不让新品种败给“仿种子”,才能守护好农业发展的“芯片”和老百姓的“饭碗”安全。被告生产并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不仅侵犯了种业公司的权利,还违背了我国“藏粮于技”的粮食安全战略。本案判决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有力打击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对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农业振兴提供了坚强司法后盾。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见义勇为应弘扬,保护权益获赔偿

裁判事项:小王和小李受雇于同一家建筑工地。一天,小李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铁丝网松动,即将摔落。小王见状,奋不顾身上前拉住小李,并因此脚部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不小。小王要求雇主赔偿各项损失,雇主却以小王受伤是其施救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拒绝赔偿,小王无奈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小王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为救助工友免受伤害而自己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而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主虽提出小王自身存在安全防范不到位的过失,但见义勇为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况下,此时不能苛求见义勇为者对其自身安全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故小王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价值:“见义不为,无勇也。”中华民族是勇敢的民族,无数英雄义举在历史长河中熠熠闪光,“舍己为人,匡难扶危”的无私精神为世人传颂。当今社会需要更多能挺身而出的勇者,而不是见义不为、见危不救的旁观者。见义勇为多发于危急之时,救助的时机稍纵即逝,见义勇为者奋不顾身而忘却自身安危。如果苛求过多会使其心怀顾虑、畏手畏脚,可能错失施救良机。见义勇为者因此受伤的,不应自担责任,使英雄“流血又流泪”。一人兴善,万人可激,本案判决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问题作坊屡教不改,媒体曝光弘扬正气

裁判事项:朱某经营的某熟菜作坊于2018年因卫生问题被江苏电视台曝光,后被相关部门取缔,两年后易地重开,成立某卤菜厂。卤菜厂又因卫生问题被举报并受到行政处罚。江苏电视台在报道该事实时插播了2018年在该熟菜作坊拍摄的视频,且标注了时间“2018年”。卤菜厂以江苏电视台混淆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回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苏电视台有责任报道食品卫生问题、揭露食品安全隐患,插播2018年该作坊违规经营的视频是为了讲述新闻事实前因后果,并倡导监管机制常态化,既未混淆事实、误导观众,也未恶意贬损和侮辱诽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卤菜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中华传统文化赞扬“闻过则喜”的高风亮节、“知过勿惮改”的坦荡胸襟和勇气。“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食品生产企业应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本案中的卤菜厂本应正确对待媒体曝光,知耻而后勇,补齐短板、纠正错误,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却一犯再犯、知过不改,一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应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食品卫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本案判决支持媒体揭露不良商户,弘扬正气,有助于共筑食品安全防线,引导商户做良心企业,承社会之责。

                  (案例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守护家人需力行,迁怒他人要不得

裁判事项:76岁的葛大爷因肺结核住某医院4楼治疗。家人为他办好住院手续后即离开,医院通知家属必须陪护,葛大爷的家人只聘请一名护工照顾葛大爷,此后对老人便不管不顾。住院5天后,葛大爷因孤独和病情压力过大,趁人不备从窗户跳楼自杀身亡。家人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赔偿费用40余万元。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葛大爷自杀系其自身跳楼所致,与医院管理职责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判决驳回葛大爷家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仁者,心之德,爱之理。”家是温暖的港湾、心灵的归宿、情感的寄托。人间亲情贵,患病老人易产生消极厌世心理,更需要家人的关爱与鼓励。本案中的葛大爷住院后未曾获得家人的陪伴和关心,独自承受过大的身体病痛和精神压力,在孤独中选择了放弃生命,让人扼腕叹息。医院负有一定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任意扩大。“仁,人心也”,葛大爷的家人未反思其对老人的冷漠行为反而迁怒于医院,于情于法于理均不应支持。本案判决告诫家属们对患病老人平时要多一些精神关爱,而不是待悲剧发生后逃避责任,归咎他人。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禁止酒吧招用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身心健康

裁判事项:李某在经营酒吧期间,通过免费提供酒水等方式吸引、招用多名未成年学生成立“气氛组”,担任营销员、服务员。该酒吧多次发生酒后滋事、打架斗殴等事件,不少未成年学生牵涉其中。酒吧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但并未整改,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该酒吧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李某和酒吧立即停止招用未成年人、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在省级媒体及其社交营销账号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还向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提醒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价值:“人心如良苗,得养乃滋长。”对待祖国花朵要细心呵护、用心培养,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守护。本案中酒吧招用未成年人和吸引未成年人饮酒,使本该专心学习、蓬勃向上的少年昼伏夜出,沉湎于觥筹交错,既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耽误了青春、荒废了学业,成为摧残“幼苗”的“推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孩子深夜不归,家长更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为其做好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促进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铲除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土壤。

(案例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非法狩猎野生鸿雁,破坏生态于法不容

裁判事项潘某在某湿地公园用玉米、小麦等饵料诱食野生鸿雁,抓捕25只并圈养在自建棚中,检察院指控其涉嫌非法狩猎罪。法院经审理查明,野生鸿雁是国家保护动物,每年9月底至10月初,鸿雁向南长途迁移,湿地是其补充能量、休养生息的栖息地。潘某捕猎、圈养的行为,不仅影响了鸿雁种群的生息繁衍,也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潘某抓捕的鸿雁被移交给当地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站。

案例价值“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儒家思想用“万物一体之仁”概括自然法则中的包容精神与和合之道,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色发展”的基本方略与之一脉相承。仁爱及物,自然万物都有其独特价值。本案中的鸿雁,不仅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还富有文化价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雁文化象征着“候时以动”的信用,“定偶不乱”的忠贞,以及“万里鸿鹄”的志向。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扰乱了生态系统平衡。本案判决依法惩处非法狩猎行为,体现了对自然的尊重,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本案向全社会昭示: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案例来源:灌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七:救援中心遭网络诽谤,法律为公益组织“撑腰”

裁判事项:某市应急救援中心凌晨接到搜救任务,经十多小时搜寻到落水者。后应急救援中心在某论坛发表了此次搜救的帖子。次日,朱某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跟帖发表“某市版‘协S要价’”的评论。该评论被版主屏蔽后,朱某发帖质问,在版主询问有无证据时,其未作出明确回应。后应急救援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朱某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作为公益组织的应急救援中心的名誉权,依法判决朱某停止侵害,并在该论坛上向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

案例价值:“善不可失,恶不可长。”社会公益组织的救助,让老百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正义。某应急救援中心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行为不容歪曲、诋毁,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应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否则就须担责。朱某在论坛发表的跟帖评论,虽然用词上为“协S要价”,但该用语中的“要价”明显具有“索要”表示;而“协S要价”在本案特定的语境下,足以引起公众作出“挟尸要价”等的理解和认知。本案判决为公益组织“撑腰”,让更多的公益组织敢于、勇于、乐于做公益,也遏制了肆意毁人清誉的歪风邪气,让藏身阴暗角落的“恶”无所遁形。

(案例来源: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邻居违建损和谐,法院判决复原状

裁判事项:小胡与小王是邻居关系。2020年2月,小王用铝合金门窗封闭其门前公共通道的消防连廊,并安装磨砂玻璃,对相邻小胡家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多次协商未果,小胡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法院认为,小王未经许可对公共消防连廊进行增建改造,属于违法行为;小王违规建设的设施正对着小胡房屋窗口,侵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小王拆除其搭建的铝合金门窗,恢复原状。

案例价值:“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和睦、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能够使人心情愉悦舒畅,成事立业,而且还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小胡与小王作为邻居,应和睦相处、互爱互助、互谅互让。小王不顾邻居的强烈反对,仅为一己私利在消防连廊上搭建铝合金门窗,不仅影响了对方的通风和采光,而且违背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理应承担法律后果。有道是:“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城市化的进程中,不少人有缘对门,无缘相识。浓浓的邻里亲情,是中华民族不可遗弃的宝贵传统和文化。本案有助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弘扬“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睦邻精神。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骨灰遗失无处寄哀思,墓地管理人赔偿损失

裁判事项:小李兄弟姐妹四人,年幼时母亲去世。2011年小李四人在王某经营管理的公墓购买墓地存放母亲的骨灰盒,并每年支付管理费。2014年王某发现小李母亲的骨灰盒被盗,向派出所报案后未有结果,于是重新将墓地水泥盖归位,隐瞒了空墓的事实。直至2020年公墓面临搬迁,王某才告知小李骨灰盒被盗之事。因协商未果,小李兄妹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墓地管理人,对骨灰盒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其隐瞒事实导致小李兄妹四人在较长时间内对着空墓祭拜,严重伤害了四人的感情,依法判决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案例价值:伪欺不可长,空虚不可久。”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讲求诚信,对当代中国社会极其重要。骨灰是祭拜已故亲友的特殊载体,小李兄妹四人均未成年时母亲不幸去世,母亲的骨灰对于他们来说是精神寄托、情感抚慰、表达思念的重要载体。王某作为墓地管理人,应在发现骨灰盒被盗后第一时间通知小李兄妹,却为了逃避责任和继续收取管理费,隐瞒事实直至案发,造成了他人的精神痛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公墓经营人员应诚实守信,竭尽所能守护好他人的精神“纪念地”。

(案例来源:滨海县人民法院)

 

案例十: 保障丧偶老人唯一住所,实现老有所居

裁判事项:张奶奶2006年与老伴再婚后,搬进了老伴家并对他悉心照顾。老伴于2014年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房子由孙子小李继承,但张奶奶可以在此终老。现小李要求张奶奶搬出房屋,该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奶奶有权继续居住。未曾想,小李后来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同学小陈并且办理过户,小陈以善意第三人身份诉至法院,不但要求张奶奶搬离还主张房屋使用费。法院认为,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张奶奶对案涉房屋有权居住,在不能证明张奶奶另有居所或者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的情形下,小陈无权要求张奶奶迁出房屋,小陈的损失可依据合同向小李主张违约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随着我国进入老年社会,鳏寡老人的“黄昏恋”需要家庭及社会的包容、理解与支持。本案张奶奶与再婚老伴相伴并依据老伴的遗愿居住在此唯一居所中,实现了老有所居。孙子小李无视爷爷遗愿,驱赶并状告张奶奶无果后变卖房屋给他人,违背了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于无有居所的老人,应本着一颗善良之心予以帮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本案有助于在社会上形成关心、爱护老人的良好道德风尚。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