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效推进,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省法院现集中发布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2016年至2018年7月底,全省法院共判决拒执罪232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70人。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社会传达法院系统打击拒执犯罪决心的同时,敦促被执行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莫为自己的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

 

案例一  赵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8日,赵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单某相撞,致单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09年9月21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赔偿单某各项损失共计39045元。

因赵某未如期履行,单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并向赵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赵某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对赵某某司法拘留15日,赵某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赵某有能力执行判决义务而拒不执行,造成单某家庭生活困难,致单某与其妻子于2010年2月3日协议离婚,后患精神分裂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12月4日向单某发放精神残疾贰级残疾证。

东海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赵某于2018年4月29日履行赔偿款加延期利息共计45000元,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赵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赵某案发后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对于申请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申请人单某家境本不富裕,伤后长久未获赔偿,致经济更加窘迫,妻子与之离婚,多重打击之下患上精神分裂。被执行人赵某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但在刑事立案后却很快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及延期利息,说明其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的判处,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绝不纵容、坚决打击的信心和决心,也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巨大的威慑。

 

案例二  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诉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租金1194768元及违约金,被告陈某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两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明显不符合经营企业常理,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贵州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后发现:陈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的财产收入转到第三人陈江某名下,以此逃避执行。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开庭审理前,被执行人陈某迫于压力缴纳了全部案款。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该院遂判处:一、被告单位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法缴纳了全部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公司逃避执行,将公司财产恶意转到其他人名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性质十分恶劣,通过该案的办理,使得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全部案款,执行案件得以顺利结案,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

 

案例三  谢某伟、谢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情简介:

谢某伟、谢某均为东海县黄川镇人。2008年3月13日,谢某伟在东海县某信用合作社借款3万元,约定2008年11月20日还清本息,谢某、孙某波为该借款保证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由于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该信用合作社向东海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28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谢某伟偿还该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谢某及孙某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谢某伟、谢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该信用合作社于2011年9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二人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谢某伟还以谢某的名义在东海县某汽贸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价值 50万元的半挂货车一辆,而且在还款方式上作了变通以隐藏财产逃避执行。东海法院迅速固定证据,将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东海县公安局,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谢某伟、谢某二人终于明白事情的严重性,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全部归还了借款本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谢某伟、谢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遂判处:一、被告人谢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以担保人的名义购置大额资产并在还款方式上做变通,企图隐藏财产、掩盖其具有执行能力的事实;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明知案件情况和执行义务,仍与债务人合谋隐藏财产,二人在主观上具有犯意联络、客观上配合实施了拒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共同犯罪。因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诚恳,且全部归还了借款本息,法院最终对二人判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案例四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苏州市西二路的房屋腾空后返还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并承担相应租金及占用费。因王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4年7月10日,权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姑苏法院查明,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反而将应交付的房屋扩大对外招租,延长租期至2019年,召集社会闲杂人等,特别控制大量残疾人占据房屋,并公开声称就是要占据房屋以谋取拆迁利益。执行过程中,王某一方面拒不露面,一方面组织不良势力不断闹事上访,刻意阻挠强制执行,致使判决执行无法顺利推进。2015年底,姑苏法院在全面评估该案件情况后,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于2016年9月8日进入审判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迫于刑事制裁的威慑,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腾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履行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腾房义务,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予以适用缓刑。该院遂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包含了“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负有腾退房屋的义务,在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王某非但没有配合法院工作,反而通过恶意延长租期,召集社会闲杂人等公然对抗执行,严重妨害了执行秩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例五  严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6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滨执字第00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严某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折抵案件全部标的款。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严某仍占有该房屋,拒不搬出。申请执行人王某多次报警,当地派出所亦多次出警,并进行调解,被执行人严某当时口头答应搬出,但事后仍然对该房屋进行占有。2016年2月3日,法院对被执行人严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2017年5月17日,法院对该被执行的房屋再次进行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和封条,但当天就被被执行人严某的妻子撕毁,并继续对该房屋进行占有。

因严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王某遂启动“自助”模式,以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滨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某主动与自诉人王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使自诉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自诉人王某对被告人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2018年3月,滨海法院公开宣判该院首例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自诉举措另行开辟了一条通过刑事诉讼打击拒执行为的途径。若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严某撕毁法院封条、拒不搬出涉案房屋并对房屋占有使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论处。虽然公安机关未就严某涉嫌拒执罪立案,但是申请执行人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案例六  王某、黄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王某、宿迁某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3778841.42元以及逾期利息142846.58元,并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上述本息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如王某未能按约全额履行,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可向该院申请执行,并对王某提供的全部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王某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对王某所有的位于启东市的商铺及座下土地使用权涤除租赁权进行拍卖。

2017年2月23日,王某指使黄某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以及400万元的转账记录,虚构关于被执行商铺的租赁关系,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带租拍卖或拍卖后补偿预付租金。该院审查后驳回黄某的异议请求。王某又指使黄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黄某提出撤诉申请,该院裁定准许黄某撤回起诉。王某、黄某通过上述虚假诉讼的方式,拒不执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该虚假诉讼的进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在被拖延的这段时间内,案涉商铺市场行情出现较大波动,财产处置困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虚构租赁合同规避执行,在涉房产执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租赁关系是否构成,需要司法实践中结合多种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王某、黄某合谋串通,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证据“环环相扣”,违法手段十分隐蔽,不仅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更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对王某、黄某依法判处刑罚,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打击不诚信诉讼的需要,也是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手段。

 

案例七  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夏某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仇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仇某名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的一套房产。该院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仇某未果后,决定拍卖被执行人仇某名下的不动产来偿还债务。

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人仇某主动约申请执行人夏某至法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先偿还人民币3万元,剩余部分分期还款;在被执行人仇某的要求下,双方另达成由申请执行人夏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后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夏某的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解封。在后期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仇某没有一期按照协议履行,且已更换了电话号码,该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仇某,仇某要么不接,要么以不清楚执行人员身份为由迅速挂掉电话。经该院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仇某名下房产时,发现其已将该房屋已经出售,其出售所得的款项未能偿还申请执行人,该院遂向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侦查后,查明被执行人仇某所卖房屋款项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和以其近亲属名义购置房屋,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邗江分局后将仇某抓获,到案后,仇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该院遂判处:被告人仇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仇某在面临法院处置房产的压力下,为了骗取申请执行人夏某的信任,假意签订和解协议,先偿还部分款项,再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房屋解封后,被执行人严重违背诚信,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不仅迅速变卖房产,还更换了手机号码,使得法院无法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意图明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八  毛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情简介:

扬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诉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商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运费、进仓费合计301265元,因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

2017年6月8日上午,该院在南通市港闸区发现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下,将其带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谈话的过程中,毛某拒绝配合,对执行人员实施推搡殴打,阻碍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被现场执行仪全程录像。

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2017年6月8日,毛某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鉴于毛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毛某后被高邮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鉴于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处:被告人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了极为恶劣影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藐视法律的嚣张气焰,促进了生效判决的履行,同时,也为今后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了进一步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九  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沂铁花苑G幢4套房屋内被告所有的相关物品腾空后交付给申请人陈某。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某拒不从涉案房屋内搬出,申请执行人陈某遂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沂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其侵占的房屋清空并搬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儿子、儿媳妇及其年迈且行动不便的母亲搬到房屋内居住,严重阻碍案件的执行。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做其工作,被执行人态度恶劣,不配合执行工作,并多次威胁执行人员。2016年1月1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郑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郑某在拘留所以绝食等方式抗拒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郑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将该案移送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4月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生效的判决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特权,企图抗拒执行、阻挠执行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郑某无视法律、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执行、抗拒执行,最终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执行干警们不畏困难、敢于担当,坚决打击老赖,不让违法行为有生存的空间。本案执行过程的全公开和案件的最终判决,曝光了“老赖”的嘴脸、弘扬了社会正气,打击了“老赖”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社会理解、尊重、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氛围。

 

案例十  吴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1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南通某劳护用品有限公司二楼成品仓库内1900余箱手套进行查封。2015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在明知该1900余箱手套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将其中1700余箱手套转移至如东县曹埠镇上漫居委会通如桥附近的朱某仓库,并委托翟某出售,翟某将其中部分手套出售,余下的手套仍存放在朱某仓库。

吴某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被逮捕。案发后,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转移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归案后被告人吴明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吴某在明知相关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却私自处理销售。对抗执行的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惩罚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促使执行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