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2018年度十大案例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吴磊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14655
33人涉黑集团犯罪案件、全市首例房企破产案、出卖宅基地上房产效力如何认定案、知假买假索赔案……近日,经过层层筛选,铜山法院从2018年审结的22778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了10个紧跟时代主题、贴近群众生活、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年度十大案例”,集中展示了铜山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智慧,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和警示教育意义。
一、盛某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涉黑团伙猖狂一时 高效审结安定民心
(一)案情简介
2009年以来,被告人盛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杜某等人,为牟取暴利,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殴打、威胁、诈骗、滋扰、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在徐州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极其恶劣。
经铜山法院审理,盛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某、杜某等10名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骨干成员魏某、杜某、盛某某还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二)案例点评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铜山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严厉打击涉黑性质犯罪。本案是省扫黑办和省公检法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铜山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具有丰富涉黑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主审的合议庭,精心做好庭审准备方案,12月11日开庭审理了这一重大涉黑案件,经四天共35个小时的紧张庭审,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二、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圆满审结全市首例房企破产案
(一)案情简介
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铜城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2008年10月开工建设南洋国际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该企业于2012年底出现拖欠工程款、资金断裂等状况,所建项目停工,业主无法及时上房,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2015年4月7日,因资不抵债,新铜城公司向铜山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5月20日,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铜城公司破产清算案。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2018年1月12日,新铜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讨论表决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5月16日,该案裁定破产终结。
(二)案例点评
新铜城公司破产案件是全市首例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矛盾纠纷尖锐,案件异常复杂,牵涉面广,且无判例可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铜山法院秉承法治思维,畅通府院联动渠道,灵活管理人选任机制,创新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向政府职能部门就完善南洋国际整体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沿街商业房产收储盘活等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监督破产清算组从无到有办理土地分割证、为小区业主顺利办理产权证书。目前南洋国际项目步入正轨,小区生活环境得以整治提升,商业楼竣工并投入使用,其中一栋为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总部大楼,并带动了其他楼体商家入驻,前景势好。
三、姬某、李某、刘某寻衅滋事案
——校园欺凌零容忍 整治需教育与惩戒并重
(一)案情简介
因为一些所谓的情感“纠葛”等琐事,刚上高一的被告人姬某、李某等女生多次殴打同学张某,手机拍摄殴打张某的视频和裸照,并将拍摄的视频和图片向他人传播,产生恶劣影响。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李某、刘某随意殴打侮辱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并给被害人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八个月。
(二)案例点评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增多,施暴手段多样,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破坏校园的和谐,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中,铜山法院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涉案被告人如何走上犯罪道路进行社会调查,对被害人进行多次心理疏导,减轻其精神创伤,并将法律宣传和教育感化工作贯穿于开庭前、庭审中和宣判后,让被告人提高认识,真诚悔过。铜山法院还以此案件向教育部门发送了“加强法制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的司法建议,呼吁学校、家长、社会共同引导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四、闻某诉周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判决赔偿奶粉钱和精神抚慰金 彰显司法温情
(一)案情简介
周某靠边停车开车门下车时,因疏于观察,与骑电动车正常通过的哺乳期妇女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未构成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医嘱意见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用药期间禁止母乳喂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包括幼子替代母乳的奶粉费用和因无法哺乳导致的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幼儿奶粉费,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第五个月哺乳期,治疗期间遵医嘱停止母乳喂养,为此每月需额外支出奶粉费用,参照婴儿哺乳医学喂养常识,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哺乳期还剩7个月,按每月1000元计算判决赔付7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
(二)案例点评
当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本案“奶粉钱”的性质,但结合原告因车祸受伤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因此购买奶粉的钱应由被告赔偿。另外,虽然通常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精神损害严重,即使未构成伤残,也应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恰处哺乳期,尽管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无法哺乳的后果,对于正在哺乳5个月大婴儿的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判决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于理应当。本案是是徐州法院首例判决赔付车祸受伤哺乳期妇女奶粉费用和精神抚慰金案,彰显了司法温情和法官人文关怀。
五、王某诉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出卖宅基地上房产“以房养老” 七年后欲讨回被法院驳回
(一)案情简介
王某年已七旬,与本村的吴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吴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购买王某居住的房产,后因涉案住房面临拆迁,王某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书,但房子既没有交付,也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房子还是应该归自己所有,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农民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仅仅是出卖、出租后需承担不被批准宅基地申请的不利后果。另外,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故仅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享有。宅基地受让人可以通过正常的房屋买卖、结婚、遗产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吴某购买同村村民王某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随着徐州地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城镇化建设加速导致部分农村房屋面临拆迁,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在客观上引起农村房屋买卖案件多发。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涉案拆迁房屋地区同类案件的连锁反应,从而引发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法院在审理时应结合法律及政策规定,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着“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的原则,起到制约村民审慎处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引导意义。作为公民,也要注重契约精神,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闫某诉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单位过失致劳动者从业资格证书注销 应赔偿经济损失
(一)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原告闫某到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在被告于徐州某工程项目任施工安全员,同年5月原告将安全员证书变更到被告名下。2015年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安全员证书转移至新单位事宜,被告陈述因住建部门不盖章无法转出,致使原告证书目前已被注销,只能重新考取。经仲裁程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支付经济损失194280元。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对调入地和调出地的继续教育时间详细了解并决定是否调出和接纳,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过错。安全员证只是对原告工作技能的一种证明,该证书丢失或注销并不代表原告相应劳动能力的丧失,只要原告具备相应能力,可以通过重新考试的方式再次获取该证书,因此被告不能因为自身的过错对原告赔偿无限期的损失,最终参照同时期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619.5元。
(二)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呈大幅上涨趋势,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断涌现出来。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又可使广大企业尽早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为企业实现长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案中涉及的单位过失致劳动者从业资格证书注销的劳动争议较为新颖,法官裁判公正,说理充分,论证详实,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七、方某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知假买假索赔 “打假人”输官司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方某花费2520元从铜山区某商贸公司购买了“贵州茅台”酒2瓶,后在宴请当中发现该酒与正品酒差别较大,可能为假酒。两天后,方某又同南京某公证处工作人员一同到该商贸公司购买了两箱及四瓶共计16瓶该公司出售的茅台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员鉴定,方某所购茅台酒均属假冒贵州茅台酒。方某诉请返还购酒款并按照其购买的价格的十倍对该18瓶茅台酒进行赔偿。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第二次购酒的行为以获取赔偿为目的,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因此除返还购酒款外,仅支持被告就第一次购酒款给予方某十倍赔偿。二审中,徐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二)案例点评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从另一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知假打假”的行为为避免其利用该法律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进而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十倍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本案旨在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亦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与保护。
八、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侯某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精准司法保护困境儿童 获多方点赞
(一)案情简介
铜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受害女童张某(5周岁)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侯某在丈夫去世后一个月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某由奶奶独自抚养,生活贫困。2017年12月,经铜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张某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亲侯某失踪的申请。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到公安机关查询被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被申请人失踪公告,并多次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对被申请人父母进行法律释明。经过不懈努力,在失踪公告满3个月后开庭的当天,被申请人侯某出现在法庭上,主动表示愿意抚养申请人,并承担申请人今后的生活教育费用。
(二)案例点评
2017年,徐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事实方案》,对困境儿童的权益保障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该方案,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孤儿”可以按照孤儿享受国家救助,但实践中,民政部门往往需要申请人提供法院对下落不明人的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为使“事实孤儿”尽快摆脱困境,重获新生,铜山法院开启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主动协助申请人及家属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对于故意逃避履行抚养义务的当事人,通过其直系亲属和属地村、居委会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其主动联系法院,承担抚养义务。对于穷尽各种手段仍未有下落的被申请人,及时宣告其失踪。此举为“事实孤儿”类的困境儿童如何认定提供了司法依据,解决了无法获得救助的程序屏障,被省市多家媒体关注报道,以本案为原型的微电影《爱,姗姗来迟》荣获 “讲好新时代徐州法治故事”作品大赛二等奖。
九、徐州某银行申请执行某公司、王某、张某案
——欠债不还竟转移两千万征迁款 老赖夫妻面临刑罚
(一)案情简介
徐州某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先后贷款2000余万元,一直未能偿还,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企业根据协议偿还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其配偶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未履行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也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和当地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了1988万余元的补偿款。经调查,该财产线索属实,6月5日,被执行人王某要求办事处将这笔巨额款项打到案外人的账户,当日即到账。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权利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检察机关已批捕。
(二)案例点评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却将巨额补偿款转移至他人账户,妄图逃避义务。二被告人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本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十、厉某等20名农民工申请执行某机械公司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铜山法院先后收到历某等20名工人的执行申请,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44286元。
受理这批案件后,铜山法院高度重视,执行法官立即约谈公司负责人,晓明利害关系,敦促尽快给付。在法官努力下,9月,该公司先后还款13万和4万元,余下的7万多元再无力支付。为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执行法官准备对案件诉讼中保全的12台机械设备进行处理,经评估价值70万元。考虑到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官向申请人解释,赢得了他们的理解,将查封的机械设备分批挂网拍卖,防止超标的处置,也让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尽快重生。该公司负责人为了避免设备流拍遭受更大损失,主动联系好买家,最终成功卖出部分设备,11月19日,该公司将剩余案款一次性交至法院,法院解除了对设备的查封,这起涉及20名工人的群体性讨薪案件圆满化解。
(二)案例点评
本案是践行司法人民性的生动实践。近年来,铜山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成立快速执行组,对涉民生执行案件实行快立快执。执行干警团队化作战,选择春节、元旦、农忙等特殊事件节点,周密部署,不畏艰辛,全天候奔走执行,使得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民生案件有效执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本案既是涉工人工资的民生案件,又涉及到对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执行法官在二者间做好平衡,最终顺利执结,实现了“双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