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房屋拆迁许可是否合法?
作者:胡广明 发布时间:2007-04-25 浏览次数:2040
[案例]
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300万元的证明。建设局审核后,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建设局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遂以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建设局颁发给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从事的是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建设局颁发给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建设局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见,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向建设局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可以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颁发给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该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法定要件中的首要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要件,其余的4个要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内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
综上,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是建设单位,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亦不属于建设项目,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不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