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安分局的治安处罚是否合法?
作者:陈冲 发布时间:2007-05-31 浏览次数:2313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分局
原告与朱某是本家亲属,也是前后邻居。
派出所在无法确定是谁致伤朱某的情况下,提取了朱某的衬衣上的血迹和唾液混合斑迹以及现场所有人员的血液,经过DNA检测比对,得出原告的DNA和朱某的DNA混合可以形成朱某衬衣上的血迹和唾液混合基因,之后,被告根据检测报告,在
原告于
[审判]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本案系典型的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参与人数较多,并造成朱某母女俩人轻微伤。公安部门考虑到处理面不宜过广,故对其他一般参与揪扭的双方当事人,无法证实造成伤害后果的,因情节特别轻微,未做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理,而对有证据证明与朱某的伤有因果关系的原告进行了处罚。在整个纠纷中,纠纷双方均未能采取冷静的态度,没有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继而发生揪扭,在揪扭过程中原告咬伤年迈的(79岁)朱某的手臂,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朱某的伤系轻微伤,原告的伤害故意明显,情节恶劣,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对原告作出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该处罚幅度已经充分考虑了案件起因的纠纷因素,原告又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按法定幅度的最低限予以处罚,被告适用法律是准确的,量罚也是适当的。法院遂于
[评析]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对于原告与邻居为生活琐事发生拉揪,以及被告具有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并且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通过DNA鉴定来确定原告咬伤邻居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适当的,依法应予维持。现将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1、关于行政机关行政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行政工作总的规范性要求,行政程序是重要的法律程序之一。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中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意义上,任何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均应予以撤销。违反法定程序可分为程序严重违法和程序瑕疵。程序严重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违反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程序规定,导致行政行为整体效力丧失。如:应予听证而未听证,未调查即决定等。对于程序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视为自始没有效力。程序瑕疵是指程序上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但并未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使,不损及整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此时应维持行政行为的整体有效性,允许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本案中,从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看,受案登记表、市公安局某分局传唤证、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原告的询问笔录、原告女婿的询问笔录等材料是齐全的,同时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具有决定治安处罚的法定的职权,并依职权进行了调解。所有被告作出处罚的程序合法。
2、关于行政决定中DNA检验的采信问题。根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分工原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分别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查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对行政决定没有变更权,也没有权作出行政决定。同时,基于行政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不熟悉行政管理业务的司法人员显然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因此司法机关应尊重行政机关在行政事务技术方面的权威性。何况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授权司法机关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之外的行政行为行使变更权。
本案中被告可否委托市公安局进行DNA检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了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同时规定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开展法医类检验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物证(可以单独申报开展DNA检测)、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毒理等检验鉴定。所以被告为了案件事实的侦查需要,依照公安部的规定,可以委托市公安局进行DNA检验。
根据市公安局作出的DNA检验报告,送检的物证包括(1)、朱某衬衣上的可疑斑迹,编号为1号。(2)、朱某的血样,编号为2号。(3)、原告的血样,编号为3号。送检要求为STR检验。公安部门通过取1-3号检材,按硅珠法提取DNA,然后进行荧光STR复合扩增,最后得出送检的1号检材基因座为混合基因型,2号检材和3号检材的基因型混合可以得出。所以从公安的DNA检验报告可以判断咬伤朱某的是本案的原告,该侵权事实是成立的。纵观损害的过程,原告的伤害故意明显,情节恶劣,所以被告采信DNA检验结论对原告依法作出处罚是有事实依据的。
3、在私法自治与政府干预的界限把握上,应注意前者的质的规定性及后者范围的严格限定。私法自治指的是在私法领域特别是经济生活中崇尚意思自治原则,一切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实行责任自负,排斥政府的强制干预,硬性安排。政府干预一般仅限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运行实行规划、指导和协调,市场经济排斥政府的个案干预。
本案被告公安分局作为国家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原告将他人致伤,他人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对原告违反治安一案作出处理,是公安局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原告主张其与受害人目前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了和解,被告继续对原告如此严格处罚是不合理的。这种主张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虽然已经进行了赔偿,但其赔偿发生在决定作出之后,不能产生变更或撤销行政决定的任何效力,法院也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