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妻子出庭作证有效吗?
作者:左其洋 发布时间:2007-07-13 浏览次数:2260
[案情]
胡某与吴某是邻居关系,二人向来不和。今年1月3日,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了争吵,吴某手持木棍将胡某的额头击破。胡某在随后赶到的村主任劝说下到乡卫生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750元。后因协商未果,胡某于
[审判]
法院认为,双方对村主任的证言均无异议,因此对村主任的证言予以认定,胡某的妻子杨某的证言与村主任的证言互相印证,且吴某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杨某的证言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遂判决支持胡某的主张,限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某医疗费用共计750元。判决后,吴某虽表示不服,但并未提出上诉。
[评析]
关于当事人亲属作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对单一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核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69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7条又进一步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三条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这类证据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结合这三条,不难理解,一方面,它对当事人近亲属出具的证言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在严格审核和严格限制的前提下也给予了肯定,即在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对方无相关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对其可以予以认定。
本案中所出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杨某虽然是原告胡某的妻子,其提供的证言有可能掺杂着个人动机,但与法院所能够认定的村主任的证言之间没有矛盾之处,而且还能互相印证。因此,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没有村主任的证言,而只有胡某之妻杨某出庭作证,那么法院就不能认定其证言,胡某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