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胡某与吴某是邻居关系,二人向来不和。今年1月3日,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了争吵,吴某手持木棍将胡某的额头击破。胡某在随后赶到的村主任劝说下到乡卫生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750元。后因协商未果,胡某于117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庭审中,吴某认为胡某纯属诬告,其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撞到墙上造成的,因此,他拒绝赔偿。双方陈述互相矛盾,法院通知事发现场惟一的第三人??胡某的妻子杨某出庭作证。杨某的证言和胡某所述一致。吴某认为,杨某作为胡某的妻子,她肯定偏向她的丈夫,其证言法院不能采信。法院又通知事发后赶到现场调解的村委会主任出庭作证。村主任证实,他赶到现场时,纷争已经平息,胡某头部正在流血,但没发现墙上有血迹,当时,吴某正手持木棍与胡某相对峙,胡某就是在他的劝说下去医院的。双方对村主任的证言均无异议。

[审判]

法院认为,双方对村主任的证言均无异议,因此对村主任的证言予以认定,胡某的妻子杨某的证言与村主任的证言互相印证,且吴某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杨某的证言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遂判决支持胡某的主张,限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某医疗费用共计750元。判决后,吴某虽表示不服,但并未提出上诉。  

[评析 

关于当事人亲属作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对单一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核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69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7条又进一步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三条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这类证据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结合这三条,不难理解,一方面,它对当事人近亲属出具的证言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在严格审核和严格限制的前提下也给予了肯定,即在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对方无相关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对其可以予以认定。

本案中所出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杨某虽然是原告胡某的妻子,其提供的证言有可能掺杂着个人动机,但与法院所能够认定的村主任的证言之间没有矛盾之处,而且还能互相印证。因此,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没有村主任的证言,而只有胡某之妻杨某出庭作证,那么法院就不能认定其证言,胡某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