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自杀者警察送到了医院,但是没有派警员全程跟踪,导致自杀者在医院再次跳楼自杀,死者家属将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告上了法庭。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交分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7827,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杀者家属状告公安局

两原告之子李德勇于2005811132,在火车站售票处门口割腕自杀。群众发现后,向110报警,称火车站售票处门口“有人手被砍伤了”。被告公安公交分局接警后,立刻派民警赶往现场。民警在现场找到伤者后,对伤者进行询问,并呼叫了120救护车。120救护车于1141分到达现场。被告公安公交分局民警配合120救护人员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后继续在现场了解情况。伤者由120救护车送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到达医院时间为1153分。1210分左右,李德勇在医院跳楼自杀身亡。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皮市街派出所接报案后,于1215分到达医院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李德勇死亡后,两原告认为其子死亡系被告公安公交分局未尽到救助义务所致,应当承当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未尽救助义务

原告李令成、王素贞诉称,200581原告之子李德勇在苏州火车站广场等车时,其所带财物被他人盗窃,一时想不通采取割腕背的方式自杀,被广场上的群众发现打110报警,后被告所属的公交分局广场派出所出警,将其送往苏州市立医院,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救治手续的情况下,民警将其遗弃在医院尚未竣工的六楼一间房屋内,在没有进行任何询问,没有通知家人,更没有人看护的情况下民警自行离开,留下原告之子李德勇一个人在房间内,致使李德勇有机会跳楼自杀,当场死亡。李德勇的死亡给原告带来极大悲伤,而李德勇的死亡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致,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公安局:已尽救助义务

公安局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2005811132,我局火车站地区派出所接市公安局110指令:火车站售票处门口有人手腕被砍伤。火车站地区派出所民警唐为甲接指令后,即与民警刘银祝赶往现场,发现一年龄约二十多岁的男青年,坐在火车站售票处旁一施工工地的围栏内,左手腕正在流血。民警唐为甲立即拨打120,请求救助车到现场,同时当场询问该男青年姓名、年龄、户籍地以及手腕上伤是怎么造成的等情况,但该男青年对民警的提问均不作回答。1141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民警唐为甲、刘银祝配合医护人员将伤者送上救护车,该男青年被送往第四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唐为甲、刘银祝在现场进行调查询问,唐为甲在将目击者胡安好带至派出所交由值班民警制作笔录后即回到现场继续调查。与此同时,值班所长姚兴根指派民警薛强、顾国栋前往第四人民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在前往医院途中知该男青年已在医院跳楼自杀,皮市街派出所民警已在现场处置,故返回。死者李德勇在火车站广场割手腕自残行为被群众发现,后由群众打110报警,民警及时出警救助处置,伤者由120急救车及时送医院救治,且所领导派出民警前往医院了解伤者情况,这一过程中,民警已经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2003430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印发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江苏省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苏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工作程序及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没有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沧浪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报警案件进行查处,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进行救助系属于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火车站广场属被告公安公交分局管辖范围,本案被告适格。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之子李德勇在火车站广场自残,被告公安公交分局接警后即赶往现场,对伤者情况进行核实,并请求120救护车协助,将伤员护送上救护车后,在现场对案情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已经积极及时地履行了人民警察的职责义务。两原告认为人民警察的救助义务应包括救治及帮助,其子李德勇在医院诊疗期间跳楼自杀的行为系被告未尽到帮助义务所致,该观点因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其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没有违法这一前提,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令成、王素贞的诉讼请求。

警察职责不应泛化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大量的公众求助,有人认为那些都是警察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情,是在“心有余而力足”的情形下做的好人好事。在有的地方,不但取消了向人民群众郑重承诺过的“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连对“有困难找警察”这句暖人心的话也被认为是绝对化的口号、是对警察职责的泛化,这实际上是模糊了警察的职责范围。其理由就是警力有限,能力有限。“警察职责泛化论”,恰恰是对警察职责问题认识模糊的结果。

人民警察的职责分为人民警察具体的工作职责和人民警察普遍的服务职责。认为不在人民警察具体的工作职责内或不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就简单地判断不是警察的职责,甚至是非警务活动,显然是对警察职责的片面理解,在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因失职而做出伤害群众感情的事。

20世纪初,英美等国曾为割裂警察公共服务传统的改革付出了代价,从20世纪60年代起,采取相应措施赋予警察广泛的服务职责。警察通过亲自帮助或指导民众到其他机构求助的做法,起到了整合社会服务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所有有关警察的入门教科书都估计,80~90%的警察工作是“有关服务的”,而“有关犯罪的”不到10%。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将自己视为“公众的保姆”,并因此而感到自豪。

在我国,人民警察本来就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到了20世纪90年代,更以法律和向社会承诺的方式进一步强化警察服务的理念,认真履行服务的职责,受到广大群众的称赞。然而近年来“警察职责泛化论”的声音不绝于耳,有人甚至认为警察被当做“公共保姆”使来唤去,是一件不应该的事情。这在实际工作中是很危险的,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