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有人听说过“黑车”,现在也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黑车”。不过,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说法,“黑车”就是那些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经营的车辆。

现在,在路上跑的车很多,哪些是合法营运、哪些是非法营运、哪些是没有营运的车辆,实在是很难让人分辨得出来。由此可见,要想查处“黑车”实在是有点难。2007410,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在徐州市七里沟迎宾大道旁发现一辆非法营运车辆,遂采取派人跟车暗中拍摄的形式搜集证据,在掌握了大量事实的情况下,对该车车主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料到却还是被该车的车主告上了法庭。200782,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的这个官司,再一次反映出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黑车”的难度。

执假扮乘客取证

200742,徐州运管处接到举报,称汽车客运南站周边一些私家车在从事非法揽客营运。为此,运管处决定对私家车非法揽客营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45,运管处指派执携带微型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在徐州客运南站对面,执发现一辆苏CV29xx面包车正在揽客,经过调查,初步掌握了这是一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车辆。于是,执以乘客身份搭乘苏CV29xx面包车,对其涉嫌非法营运情况进行调查,并暗中进行全程跟踪拍摄。以下是运管处执法人员暗中跟踪拍摄时与车主对话的部分文字记录:

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有没有能包车到(睢宁)双沟的?来回多少钱,到中队门口?到那儿办完事儿,紧接着就回了。

车主胡某(以下简称“胡”):包车来回捌拾元钱。

执:哟,买票才要多少钱?多长时间能到(双沟)?

胡:我这个车只要四十分钟。

执:正常坐到双沟多少钱?

胡:正常到双沟柒元钱。

执:我的老弟来,柒元钱,你收我捌拾元?

胡:我不能拉你一个人跑,我这是拉着你一个人跑。

执:一个小时能到吗?

胡:一个小时不到不收钱(一名女同志说你下次别再来了)

执:陆拾元钱?

胡:(摆摆手)。

执:四十分钟你能确保我到吗?

胡:四十分钟绝对能到。你现在赶紧上车,绝对来得及。

执:可别弄得不太愉快(执法人员上了一辆银色面包车,车号为苏CV29xx)

胡:你到那还得赶回来,捌拾块钱不多。我这个车到睢宁来回一趟得壹佰伍拾块钱。

……

执:你这个车一个月除了交养路费,一天能跑两三趟吗?

胡:一天能跑两趟就不错了。现在哪有人?

执:正常坐你这个车,一个人多少钱?

胡:到哪?

执:到双沟,也收柒元吗?

胡:是 (点头)

执:那人家不如赶正点的班车了?

胡:正点的班车?有的人愿意坐这个。

执:正常跑到瞧宁合适点是吧?跑到瞧宁多少钱?

胡:拾伍元。

执:站里面打票多少?

胡:拾柒元。

执:那可以,差两块钱。我估计春运期间那几天可能好点,这段时间可能那个……?

胡:一天几拾块钱。

执:那也行,一天七八拾块钱,一个月两三仟块钱,你干什么去?

胡:对,想干就干,不想干不干(正在说话之间,胡开车超过一辆大客车)。

执:你天天都跑这条线好几趟,有没有超速你不知道吗?

胡:我知道,中午和大客撵的,我想前面带人吧,就加油门冲过去了。

执:你这样的黑车还敢和大客车撵的,那你还真有点小牛。那人家这班车也不愿意你?

胡:平常都很熟的,以前在一起跑车的。

执:我觉得你这个车高峰的时候一天跑三四个来回没问题?

胡:我跑过六趟。

执:跑过六趟,那一天得挣伍佰元

胡:伍佰不止。

执:伍佰不止,六趟?

胡:那时票价也高。

执:这个车买的时候多少钱?

胡:肆万块(听不清)

执:那行,一年就耗(捞)上来了。

执:从买来的时候就跑徐州到睢宁这条线?

胡:对。

执:那跑年把了?

胡:05年买的。

执:这07年了,05年,一年半了……。

胡:本小,不是几十万块钱(买)的车。

执:一样,你跑起来也清闲,对吧?交警不查吗?随便拉客什么的,拉客的时候他们不查吗?

胡:查,查超员。路政也查。

执:路政查超限,怎么能查你?

胡:客运查。

执:客运查什么?

胡:非法营运。

执:就像你这样的车,跑这一条线的有多少辆?

胡:有双沟,有王集的,多了。

执:车一多就毁了,车流量是固定的。

胡:现在给赶跑了,以前排得长长的(车到双沟,执法人员要返回,胡给叫了另外一辆车)。

执:(你现在)走不走?

胡:走(执法人员将钱给胡)。

执:你给他说好。

胡:(胡给跟另外一辆车主说)让这个小弟跟你车走吧。

执:我钱给过他了。

胡:我不给他钱,他能怎么?

执:那不是那回事。谢谢你(执法人员下车,上了一辆车牌号为苏CK22xx的面包车。在面包车内等了约十分钟,又上了一辆大客车)。

受到处罚否认非法营运

2007418,徐州运管处作出徐交运稽罚字(2007000292-1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某于2007410在徐州市七里沟迎宾大道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适用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之规定,对胡某作出罚款40000元,并责令即日改正的处罚决定。

2007531,胡某认为自己没有从事非法营运,不服运管处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将徐州运管处告上了法庭。

胡某在诉状中称,2007410,我驾驶苏C-Y29xx面包车来徐办事,顺道把本村叔伯兄带到徐州(他在丰县打工)。我把他送到徐州汽车南站,将车停在路边。这时,一辆印有“中国交通”标记的警车在我车侧嘎然而止,从车上跳下五、六个人,不明身份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称“有人举报你拉客”,不容分辩,把我推入警车,并将我的车开走,停在南站附近闽华宾馆停车场。我遵其指令,到徐州运管处接受处理。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同时不允许我任何申辩的情况下,于413向我下达了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继于418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原告于410在徐州市七里沟迎宾大道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处罚(所谓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综上,胡某认为,被告的处罚毫无事实根据,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继续损害,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徐交运稽罚字(2007000292-1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判决被告赔偿因违法扣车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768, 徐州运管处提交书面答辩状称,42,该处接到举报,称汽车客运南站周边一些私家车在从事非法揽客营运。由于一些私有车辆利用春运期间客运运力相对紧张之际,私自到客运站周围非法揽客,影响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给旅客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该处对上述情况高度重视,并于45指派执法人员携带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在徐州客运南站对面,发现原告驾驶苏CV2939面包车在该处非法揽客,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通过该次取证,掌握了原告违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证据。

2007410,原告再次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时,被该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遂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并于413通过邮递的方式,向原告发出交通行政案件违法通知书,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等项权利,但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行使。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该处于418作出徐交运罚字(2007000292-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200745410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徐州运管处称:“因为我处的处罚决定书均由微机输入,根据省交通厅编制的自动生成程序,违法行为实施日期只显示最后日期。我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处在该起行政执法案件中,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取得了原告未经许可从事违法营运活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后作出的,整个执法行为和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

综上,徐州运管处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被告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法庭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

庭审争议突显执法难题

2007628,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某诉被告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在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就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

被告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称,被告在接到举报线索后立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4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原告于2007年4月5日未经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原告所从事的非法营运行为并非是被查出的当天,而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了,其违法行为存在违法所得;4月12日依法对原告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承认在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尽管原告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笔录完全符合证据的标准要求。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4月5日执法人员的录像资料,取证形式不合法,即能够采用这种暗中拍摄手段的只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因而被告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被告只是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授权其采取这种形式可以对公民进行调查;其次是内容不真实,暗访录像中有其他对象,文字记录有语言混同之嫌,录像不是针对原告一个人,而是碰到谁就录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71条第4项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者,该录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处罚决定没有涉及该项内容,原告可以不予质证,处罚决定书只认定4月10日的违法行为,现在又出示4月5日的证据,此证据与4月10日的处罚没有关联性。而被告说4月5日的行为没有写在处罚书中是因为电脑问题是不能成立的。

原告认为,原告无违法行为,即使被告证据是真实的,也只能认为原告是有意思表示,无具体违法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对原告的思想进行处罚。原告4月10日在车站收了别人10元钱,此事情目前也无法认定,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项规定,情节轻微的不应进行处罚,即使10元属于违法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也只是100元而不应当是4万元。

针对原告的上述观点,被告辩称,对单方录制的材料,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只要没有经过修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江苏省交通局早在2004年10月15日的指导性意见即苏交法(04)62号文件第11条中,就明确规定可以携带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原告称录像中有其他人,认为有语言混同问题,如果原告认为不真实可以要求鉴定。原告称处罚决定书没有涉及4月5日的违法行为,认为只是有意思表示,而实际上原告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说的这些话,不仅仅只是意思表示,且录像材料中表明05年原告购买车辆后就一直从事营运活动。询问笔录中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原告当庭也承认,但为逃避责任才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只有原告承认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就不能进行违法认定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也没有任何一个人会主动承认自己在拉客,都说是拉亲戚朋友,但在事实面前原告无法抵赖。

对于被告被暂扣的车辆问题,原告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车辆不应该被扣留,因而有要求返还其被扣车辆的权利;被告则认为,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的规定,原告存在非法营运的事实,考虑到对罚款的执行问题,目前不能返还车辆。

法庭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法庭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查明,42,徐州运管处接到举报,称汽车客运南站周边一些私家车在从事非法揽客营运。被告运管处接到举报线索后,于4月5日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前往汽车客运南站展开调查。原告胡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即驾驶苏CV29xx面包车在汽车客运南站等候揽客营运,执法人员携带录像机以乘客身份上了胡某的面包车,从汽车客运南站至睢宁县双沟镇,胡某收取了50元车费,在途中胡某陈述多次揽客营运,执法人员拍摄了取证的全过程并制作成视听资料。4月10日,原告胡某驾驶苏CV29xx面包车载他人从睢宁至汽车客运南站,收取了10元车费,被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于当日暂扣了原告的车辆,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月12日,被告向原告调查询问,并对原告的谈话进行了录音、制作询问笔录,原告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告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理由。4月13日,被告作出《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4月14日送达原告,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4月1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徐交运稽罚字(2007000292-1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处罚,遂成讼。

法庭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被告运管处基于法律授权,具有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据被告所举录像资料、询问笔录、录音资料显示,原告胡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4月5日的录像资料不仅证明原告当天收取车费的事实,而且能够证明原告已多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并对其从事非法营运是明知的,4月10日收取10元车费的事实,原告在行政程序和庭审中均予以认可。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载明4月10日的时间问题,据被告举证材料表明,被告并非仅对4月10日的行为调查取证,还包含4月5日的调查取证,故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表述不完整,不足以否定原告多次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原告已经实施非法营运行为,原告辩称“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对原告的思想进行处罚”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行政处罚及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被告适用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属于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被告作出4万元的罚款未超过法定额度,处罚适当。原告在被告调查取证中已认可多次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其辩称“情节轻微不应处罚4万元”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有权暂扣车辆。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客货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的,应当当日放行车辆”,暂扣车辆、中止车辆运行的目的不仅是调查取证的需要,更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故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机关予以返还暂扣车辆,符合立法本意。

本案原告未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继续暂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200782,法庭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维持被告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出徐交运稽罚字(2007000292-1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和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暂扣车辆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820,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目前,本案仍在二审之中。查处“黑车”难在哪

由于“黑车”没有经过像营运车辆一样的技术检测和车辆等级评定,车况一般都较差,有的已接近报废,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因为没有相关的营运手续,不能为乘客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群众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同时“黑车”也严重破坏了整个运输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黑车”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但由于是否有标识并不是判断是否是“黑车”的唯一标准,因而让乘客如何识别“黑车”就成了一道难题,有的乘客甚至明知是“黑车”,但由于贪图方便或价格便宜也会乘坐,这是“黑车”为何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执法机关无权对“黑车”停车的揽客行为进行查处。因为依据有关法规,查处“黑车”非法运营,须在“黑车”拉载乘客时,并要有乘客的证言。而在实践中,当执法人员要对“黑车”进行查处时“黑车”车主常以等人、聊天为由,拒绝检查,甚至对抗执法人员,这是“黑车”为何屡禁不止的另一个原因,这说明在依法治理“黑车”方面,还缺乏一套相应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因为对“黑车”的查处,仅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规章是远远不够的。

由于“黑车”运输市场点多、线长、流动性大,违章运输行为复杂多变、隐蔽性强,与目前落后的装备和传统的稽查手段不相适应,尤其是给正面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也是难以有效查处“黑车”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上,长期以来,各地打击“黑车”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黑车”非法营运问题依然存在,不断蔓延趋势。由此不难看出,在查处“黑车”的过程中各地的运管部门依然没有摆脱“查车难、取证难、处理难”问题的困扰胡某诉徐州运管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呢?徐州运管处刘辉称,目前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黑车”的危害性,指出“黑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安全性能差,有的经常甩客甚至是带着乘客绕圈子,服务质量恶劣;其次是让广大群众识别“黑车”,有的乘客知“黑”而乘是为了省钱,有的乘客误入“黑车”,是因为他们不会识别“黑车”;三是要加强运政、路政、交巡警等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管理和查处“黑车”的力度,减少对经营车辆的重复检查,保证交通执法效果;四是加强运政执法装备建设,在现场检查中,采用微型数码录音、摄像、车载电脑等高科技含量取证工具,固定证据,同时在稽查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构筑区域稽查车辆调度网络,实行联动稽查模式,提高执法队伍快速反应和联合“作战”能力,彻底解决查处“黑车”取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