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李红英 史晓娟 发布时间:2007-10-29 浏览次数:1537
[案情]
原告许某认为被告丰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侵犯了自己的通行权,把自己多年行走的道路确权到了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范围之内,遂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徐州市人民政府于
原告许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三人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
经审理查明:丰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某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明:发包方:某村委会,承包方姓名:赵某。土地承包面积4.25 亩。村南地块座落:北至道、南至沟、东至道、西至房外。
第三人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明的村南地块,西至所指的房外(其中包括原告许某的房外),但并不是到原告的东墙根,而是以原告的东墙根为起点,向东量出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的关键是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原告的相邻权,也就是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从表面上看,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西至原告房外,有可能包括原告主张的
该案的处理,不仅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