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卖表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07-12-10 浏览次数:1598
[案情]
今年刚满13周岁的朱某,是铜山县某中学初一(3)班学生。朱因迷恋上网玩游戏,曾欠下百余元的外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表卖给赵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手表,原告向被告退还价款。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该案在审理期间,曾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与赵某的买卖合同成立。理由:朱某是一名初中生,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为赵某写下“永不反悔”的字据,朱某应当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另外,从诚信的角度来讲,朱某也不应要求被告返还手表。因此,法院应认定朱某与赵某的买卖行为有效,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与赵某的买卖手表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朱某的卖表行为事先并未征得其家长的同意,事后也未经过其家长的追认。朱某的卖表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手表,原告向被告返还价款。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只有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他们的智力发育还不够成熟,还不能充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又缺乏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法律规定他们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朱某系未成年人,未经其家长同意擅自将一块贵重的手表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赵某,这一民事活动明显与朱某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这不同于实施小额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如购买学习用具、一般食品等。因此,法院认定这一买卖手表行为无效是于法有据的,判决结果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