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租赁物返还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孙青 发布时间:2007-12-29 浏览次数:1648
[案情]
被告陈照委托陈德华以其名义与原告毕松林于
[审判]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德华接受被告委托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确定的义务。租赁协议终止后,被告应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的按约定价格赔偿。建安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占有部分租赁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扣除建安公司占有的钢管、扣件以外,陈照应返还钢管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擅自拖回被告从原告处承租的部分租赁物抵债,原、被告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人间是侵权法律关系,被告、第三人基于与原告的不同法律关系如何对原告承担责任?是各自承担责任,还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处理过程中有争议。
其实要正确处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责任承担涉及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即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完全履行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债权完全满足而消灭的债务。其构成要件为:一,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分别负担不同的债务;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三,数个债务基于偶然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四,数个债务人对债权人只有一个给付;五,在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负有最终之全部给付义务之人。我国民法通则中未明确这样的制度,以致相关探究不够深入、成文立法散乱,法官断案依据各异,但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件却广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就是将其与连带债务混淆。但其与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责任目的不同。连带债务主观或客观上具有共同目的或牵连关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债务人无论主观或客观均不存在牵连关系,纯属偶然巧合;二,法律效力不同。在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之间因共同的主观目的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债权人所生事项,
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各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分别存在,因此除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一般不及于其他债务人;三,债务人之间责任分担和求偿不同。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抽象性,从其文字表述中很难看出它与连带债务之间债务人责任分担和求偿的区别,但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别确实存在。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有着确定的债务分担,而且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超过自已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是基于不同目的与债权人分别发生多个法律关系,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间基本不存在债务份额的分担,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是既然各个债务人之间产生债务的原因互不相同,只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先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非终局责任人的情形下,才发生求偿权,并非每一个债务人都具有求偿权,这种求偿权不同于连带债务的求偿权,并非基于债务份额的分担而产生;四,司法适用原则不同。连带债务是一种加重责任,故在适用时一般遵循法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是各自履行自已理应履行的义务,不属于加重责任,勿须法律规定,更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就本案而言,被告陈照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返还全部租赁物,应负违约责任。第三人建安公司无合法依据占有原告所有由被告承租的部分租赁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被告陈照与第三人建安公司对原告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