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072月的一天,李某与王某一同骑摩托车到朋友家去,途经一田间小路,发现道路中有一新挖的宽度有不足三米宽的沟,王某对李某说:“你要能骑着摩托车飞过去,我这辆摩托车就送给你,但死伤与我无关。”李某不信,王某又叫路边一干活的人作证。李某听后真的骑着摩托车飞过路沟。李某将摩托车交给王某。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与李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摩托车。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行为虽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所约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李某取得的摩托车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判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双方的合同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射幸合同,所以无效。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然性的特征,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时容易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订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须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根据我国射幸合同在我国法律上只能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

射幸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合法性也必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上述三大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正义规范的价值目标,即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规定表明:民事行为要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虽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其二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其二人的打赌行为,纯属一种娱乐行为,且具有于赌博性质,不仅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且是我国刑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李某和王某打赌订立的契约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李某取得的摩托车同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摩托车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李某获得摩托车使王某受到了财产损失,且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王某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摩托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