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出台“25条新规” 严打“老赖”
作者:刘硕 殷学兵 发布时间:2011-11-01 浏览次数:1002
隐匿财产、假租赁、假离婚、假诉讼、假仲裁……长期以来,被执行“老赖”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手段使尽,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打击此类不法行为,省高级法院昨出台实施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25条新规”,将严厉打击不法“老赖”。
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1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5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但申请执行人需对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执行人降低偿债能力,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产生了损害、转移财产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5条”同时规定,规避执行行为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在调查搜集证据时,可以采取强制审计手段。被执行人、案外人有规避执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案外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规避执行?
根据《规定》,法院将以下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七)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通常利用两种主要方式来规避执行:一、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例如以重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为由、虚构隐民股东身份、虚构债权和利用调解协议等手段规避执行;二、与案外人通过法律行为规避执行,主要有虚构借款合同、恶意转移资产、虚构买卖合同、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和虚构租赁合同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