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超时效 痛失胜诉权
作者:车正义 刘明辉 发布时间:2007-10-17 浏览次数:1799
[案情]
原告孙某诉称,
被告童某辩称,该笔借款发生时间是1999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1999年2月,被告童某因建房需要,从原告原告孙某处借款2200元,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第二年还款。
[审理]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被告童某于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三类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犯开始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实起计算。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犯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
本案的诉讼时效开始时间应为
因为原告孙某在诉状中称,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第二年。本案债权时间发生在1999年2月份,被告童某应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时有发生。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律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到法院诉讼会失去胜诉权。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