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一行为的定罪分歧

案例基本情况:丁军与小姜是好朋友,2005年春节前,丁军要到美国去看望姑姑,临走之前,委托好朋友小姜保管自己的一只皮箱,里面存放着一件祖传的和两件明代的,但未向小姜讲明。小姜欣然同意,但在保管皮箱的时候,小姜请人配制了钥匙,将其中的名画和瓷器窃走,然后仍将箱子锁好。丁军回来,打开箱子后发现箱内贵重物品不见了,便向小姜索要,小姜拒不承认,无奈丁军报了警。小姜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是法院在研究的时候,对小姜如何定罪发生了分歧,到底应定盗窃罪还是定侵占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小姜应定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小姜应定侵占罪。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二、从犯罪构成看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下面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各自特点与内容。

(一)、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客体要件。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2、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主观上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从而取走财物。3、主体要件也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完后即归还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本罪。“非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为了自己,为了第三人,还是为了小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取的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可见其故意内容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即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2)行为人明知其窃取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故意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方式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

三、对本案中被告人的定罪分析

本案丁军因去美国探亲,委托小姜代为保管其皮箱,本案小姜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私下配制了钥匙,窃取了其保管的丁军的皮箱中贵重物品。

分析意见仍然从四个方面展开:

1、主体方面没有争议。从以上侵占罪和盗窃罪各自的特征看出,从主体方面讲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如果本案小姜未满16周岁,则小姜就谈不上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因为小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本案小姜已满16周岁,则笔者认为本案小姜构成侵占罪。

2、客体方面也没有争议。盗窃罪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点在本案中没有争议。

3、主观方面本案存在竟合。从主观方面讲本案小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是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观方面的竞合。谈到竞合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文来看,盗窃罪的量刑要比侵占罪重。如果仅凭主观竞合来定罪,笔者则认为本案小姜应定盗窃罪。

4、客观方面讲,本案行为人小姜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虽然丁军未向小姜讲明箱中存放贵重物品,但窃取的贵重物品是在小姜的控制之下。笔者认为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即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综合各方面法律因素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小姜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