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者应尽看护责任
作者:赵鸿生 发布时间:2007-08-27 浏览次数:1629
[引言]
校园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一方面学校注重成绩,狠抓教学有时疏于其他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学生好动贪玩,极易发生意外事故。在全社会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日显突出。
[案情]
小军系1999年出生的男孩,是某学校学前班学生。今年2月中午12时许,小军的父亲将小军送到了学校。小军来到教室后就与同班同学一起玩耍,在玩耍期间,小军右眼被戳伤,学校老师发现小军眼睛受伤后,随即将小军送广化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3500元费用。小军共支出医疗费 8974.4元,支出辅助用具眼镜费用394元。小军住院期间及在家休息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小军父母与学校为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诉至法院。审理中,小军申请对其伤残进行鉴定。今年9月22日,经科学技术鉴定处鉴定,小军右眼损伤构成10级伤残。该学校发布的今年秋学期招生简章上注明的联系人为
[裁判]
审理认为,小军是该学校学前班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其有管理和看护的责任,应确保玩耍时所使用的玩具是安全的。小军眼睛被戳伤,是学校未能尽到上述责任所致。因而,该学校对小军所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承担主要责任为宜。该学校发布的秋学期招生简章上注明的联系人为
[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虽然目前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但如果学校未履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职责,造成学生伤害,法院将分清学校是否有过错、责任多少后裁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明确学校有监护责任,并不等于学校不承担责任,校园学生伤害案件,只要学校存在过错,都得依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
[提示]
笔者认为,如何杜绝学校事故并防患于未然,是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在有条件的学校,要派驻保安加强学校门卫、校园巡逻看护,督促学校经常对师生进行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对不重视治安管理工作,导致学校治安混乱,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要指导学校建立值班门卫、出入登记、校园巡逻、危险物品管理等安全保卫制度。要督促学校加大人员、经费、装备等的投入,加强监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