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男和乙女谈恋爱,但乙女因嫌弃甲男贫穷表示要断绝关系,甲男产生了歹意,在夜晚把乙女诱到一个悬崖边,问她能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乙女说一刀两断。甲男问当真?乙女说当真!甲男大怒,一下子就把乙女推下悬崖。然后他下山回家顺便看看结果,一看乙女没有摔死,身上湿漉漉,正坐在地上哭。原来是最近山洪爆发,水流到在悬崖下面,积了一个大水坑,乙女被推下之后,掉在大水坑里,没有摔死。他看到这种情况以后,也没有再加害乙女,径自走了。 

[分歧]

对于甲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其犯罪行为的未完成形态的认识,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男故意杀人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男故意杀人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甲男故意杀人中止。

[解析]

笔者认为应认定甲男故意杀人中止。第一,显然甲男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为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故意杀人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人罪的既遂。第二种观点显然是割裂了故意杀人罪这种结果犯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

第二,明确了甲男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那么关于本案的最大的争议就莫过于是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还时故意杀人中止了,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了一个区别两者的标准,即“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这就是著名的佛兰可公式。它已经为包括我国刑法学者在内的许多刑法学者所接受,对于我们研究本案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说通俗一点如果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障碍,就是犯罪未遂;如果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就是犯罪中止。具体到本案被害人因滚落山坡而身体受伤,只是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而并没有因被甲男推下悬崖而死亡。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重复性行为,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单纯放弃重复性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事实上也是如此,成立中止则应认为该行为未实行终了;更何况被害人仍然出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行为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但自动放弃的:在行为人甲男看到乙女未被摔死而坐在地上哭的时候仍然可以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但其并没有实施,所以在此情况下成立中止。

第三,认为甲男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的观点在于其认为在本案中甲男将乙女推下悬崖而乙女未被摔死是由于甲男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乙女掉到达水坑里从而未摔死,据此就认为是构成未遂。其实这种观点是将行为人甲男的整个犯罪行为人为的割裂开了而没有将甲男以后的行为联系起来,即将甲男下山看结果的行为与其以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割裂开了,没有将其整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实际上我们应当将此后的行为即将甲男下山看结果的行为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再打个比方比如甲开枪杀人,一枪未中,被害人吓得不敢动,甲仍然可以射击枪杀被害人却放弃,对此我们不难理解应该成立中止。这两个案例的共性是被害人仍然出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行为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而自动放弃,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