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担保人应否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
作者:石辉 发布时间:2008-04-14 浏览次数:1695
[案情]
泗洪县临淮镇的赵某,因从事养殖需要,于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所签借款合同自愿、合法,属有效合同,原告履约支付贷款后,被告赵某未依约如期还贷,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应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所签抵押担保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该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因其属原告对被告张某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被告赵某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本案存在争议的是被告张某某是否要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担保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过错属一种主观意志状态,是抽象的事实,确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划分过错比例,应结合主体的身份、受教育的程度、学识水平等各种客观特性,同时结合各主体所从事行为的性质、行为当时的环境等等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