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缪某。

被告王某。

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到2004129尚欠41320元(含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051月份归还款11320元,余款于20061月份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引起纠纷。庭审中被告出具原告收条一份,收条载明原告收到被告一万元,要求抵销欠款。该收条无收款日期,是用撕过的A4纸张书写,收款人下面顶底部刚好撕去。原告承认收条是其所写,但认为是2004129写,收条日期被撕去,引起争执。

[评析]

如何认定本案收条是借条之前还是之后所写,涉及到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主要有推定规则,司法认知规则、经验规则,盖然性规则。就本案而言几乎涉及上述全部规则。

首先涉及经验规则,在证据法意义上,经验规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也就是说,法官根据日常生活中通过亲身经历领悟或者借助多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中归纳后得出的涉及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常态性状的事理法则。

经验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其一,该规则并非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从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中抽象出来的事实,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遍知识,它并非需要借助任何证据便能确认其作为基本常识而为一般常人所认同;其二,并非是任何生活经验皆能成为审判意义上的经验规则,它是法官以其独特的人格与职业属性在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加以提炼后作为认识社会的一种常规机制。因此,构成经验规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即具有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通意义上的典型特征;其二,该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常人所普通体察与感受,这是产生经验规则的社会基础;其三,该种被引申为经验规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根据属性不同,经验规则可分为一般经验规则与特别经验规则。一般经验规则是人们从日常社会生活或者法律生活中所体验、感知的一类事实,由于这类事实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长期的反复验证,代表着一种类型事物发展的通常趋势或者规律,它是以事实的盖然性作为其内容,由此而形成的规则,其本身自无证明的必要,因此,一般经验规则可不作为利用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例如:树木向阳面生长快,一般靠北面的树桩年轮较密,南面的较疏;山区和农村的住房,门户一般都是朝南的;在喜水植物(如芦苇)丛生的地方,容易有地下水资源;离地面越高,空气越稀薄,且气温也越低等等。

但是,就特别经验规则,因其规则的形成是基于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取得的事实,对这种事实本身在诉讼上仍可作为证明的对象,由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证明方式如交付专家鉴定等。例如,就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案件而言,当巨大的动力工厂产生的废热向水体和大气排放时,这种热能便形成一种环境污染。在日常生活中,火电厂所烧燃料产生的热只有三分之一转化为电,其余三分之二便成废热,以热水或者热气的形成排放到大气和水体中。这种热污染可使江、河、湖、海水体温度升高,使那里的生态环境发生变化。一旦水体温度超过水中生物的适应范围,就会妨碍它们的正常生活和发育繁殖,甚至导致其死亡。

一般认为,法官具有一般经验,其依此经验所形成的规则可直接用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需要,但对于法官依据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形成的规则,一般不得迳行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而必须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以便使认识的内容更加客观化,对此除了交给专家鉴定外,还应向有关当事人提供质疑的机会。因此就在证据的证明上,经验规则常指一般经验规则。

收条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一般应有书写日期;如果是一次往来,没有日期还可,对于双方业务交往多,内容与金额类似,日期就显得尤其重要。就本案而言,借款不是一次还清,在此借条前,已有还款情况,日期尤其不可少;本案原告是在银行工作人员,长期的经济业务工作,也不应当忘记书写收条日期,被告是一家公司的老总,没有收款日期的收条,一般也是不肯接受的;依一般书写习惯,先书写姓名后写日期,日期另起一行写在姓名右下方;整个收条书写布局应当合理,不会出现姓名写在顶纸张的下边,而上面空白较多,同时从一般常理,要用已书写的纸再次书写,应撕去的是纸张的上部,因书写的习惯是从上而下;原告是银行工作人员,住在银行内,被告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双方提供书写的纸张一般不会紧张,不会用半张纸来书写等等。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认定收条原是有日期的,现日期部分已被撕去。从而也就不能认定为被告在借条出具后所还款项。

经验规则在我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认可,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里的日常生活经验,就是指的经验规则。

其次,上述认定事实的经验规则里面还涉及盖然性规则,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某一事实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一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收条是借条之前、还是之后所写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但如上所述,本案收条原告写于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前的可能性,大于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书写,就运用了盖然性规则。盖然性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也有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明力大小的比较,就是盖然性规则的运用。

第三,还涉及推定规则。作为司法意义上的推定,它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现存的事实,并根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着一定假设。在通常情形下,这两种事实之间具有共存的关系,其中前一种事实为已知的事实,亦称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则是在基础事实之上求得的未知事实,也称推定的事实。

本案审判人员依经验规则认定收条原是有日期的,由于收条的日期早于借条,因而被撕,现日期部分已被撕去。从而推定出被告人出具借条后没有还款的事实。这里运用了推定规则。推定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也有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官本着经验规则并依据基础事实进行事实推定而得出结论事实,其中的机理与事实正常发生的常态所呈现的盖然性具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就经验规则的实质性内涵而言,它毕竟属于一种生活经验,具有一定高度的盖然性,但由于事物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这些矛盾范畴相互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过渡、相互转化所决定,人的认识和对客观事物规定性的认识受一定时空条件的局限性,而客观事物范围具有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因此,人们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在一定条件下也只能反映事物发展的相对性趋势。在一定时空正确的东西,在另一场所,则可能是谬误。就本案而言,尽管收条没有日期,但仍有写于借条之后的可能。有鉴于此,在诉讼程序上,这就要求对推定和司法认识等这些与经验规则紧密相关的证据方式设置一种质疑机制。

[审理]

本案经法官说法,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了纠纷。被告王某于2007131日前归还原告缪某借款四万元。原告缪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