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王志彬 徐旭华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1873
[案情]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姜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名为借用,实为租赁的合同,当时订立合同时已向被告作出说明,此车车主为朱某,自己仅是代理朱某出租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姜某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原、被告,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权利。姜某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姜某把车辆交给被告使用后,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车辆并给付租金。现被告未能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租金30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返还车辆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该类租金的计算范围,应予以支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我国《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235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及第40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朱某苏F